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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时代法的平等价值

  
  但在人从自然界的生存竞争中全面胜出之后,由人类侵犯引起了大量物种的灭绝根本不同于自然灭绝,不仅灭绝的速度超过了自然灭绝的1000倍,而且被灭绝的动植物大多是属于高级类型,而非自然灭绝中的低级类型。比如,由多个保护动物组织所组成的“零灭绝联盟”近日公布了一份“濒危物种”报告,指出位于全球595个地点的近800种动物即将绝种,包括有1/3的两栖动物、12%的鸟类、23%的哺乳动物是濒危物种。联合国环境计划署也认为,在未来的20-30年之中,地球总生物多样性的25%将处于灭绝的危险之中。可见,自然界的灭绝虽然对一个物种有害,但不是系统的“恶”,而是进行的特化的周转----而人类引起的灭绝却与进化中的特化无关,它关闭了生物进化线形体的特化和未来。物种的人为灭绝有两种恶,一方面它是对生命体内在价值的无视和践踏,正象H·罗乐斯顿所说的那样“毁坏一个物种就象撕掉以一种人类几乎不知道如何去读的语言写成的尚未被解读的书的一页[16]”;另一方面,这样的灭绝摧毁了生命网络最基本的环节,危害到系统整体的安全,如果放任生态危机的发展,人类社会必然与自然一起走向毁灭。
  
  也就是说,物种既是自然进化的基本单位,也是地球生命系统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而目前人类的活动已经极大地影响了自然界的固有规律,造成了物种的大规模灭绝。应该说,自然界同时有两条并行的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和生态平衡规律,这两条规律自古共生共存,却因为人的出现而成为了一对悖论。优胜劣汰的规律体现的是一种 “机会平等”,也就是所有的生物平等地竞争,并在竞争中淘汰掉那些处于劣势的物种。从这个意义上看,人类的种群数量庞大,遍布整个地球,地球自然环境在人的改造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疑是竞争中的优胜者。但是,优胜者的过于强大却触怒了自然界的另一条规律----生态平衡规律。生态平衡规律肯定了生物的多样性能带来稳定,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就是保证物种种群的稳定和繁荣。人类与其他物种共处与生态系统之中,虽然人类已经从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中胜出,但如果对其他物种赶尽杀绝的话,最终必然造成自己的灭亡----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平衡规律是以结果平等为取向的。作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环境时代的法必然要遵从生态规律----就象江山先生认为的那样:“与人在法相对应的是自在法(自在世界本身具有和呈显的法)。人在法是自在法的延伸和复杂化。”[17]因此,环境时代的法作为“人定法”,其只不过是生态规律这个“自在法”的延伸和细化,生态规律是指导环境时代法的最高“圣喻”。因此,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将自然界的生态规律引入人类的法律中,承认自然和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肯定结果平等取向的物种平等原则,是生态人给法的平等价值带来的第二个冲击。物种平等原则就是肯定地球上所有的物种都有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利和繁衍后代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平等是以“物种”为单位的,而非以野生动物个体为单位的。换言之,物种平等原则与人域法中的平等原则有所差别,其所关心的不是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物种与物种之间,它们在地球上生存和繁衍的权利是平等的。从整体上看,保持物种生存比保持个体的生存更重要,也具有更大的价值。因为失去了的个体总是可以经过物种中的其他个体繁殖出来,但物种灭绝却再也不能产生出个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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