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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人依托型农民专业协会的治理问题——基于初步观察的思考

  
  上述风险也会随着协会的公司化转型而被放大:身兼二职(公司经理和协会负责人)的理事长应对谁负责,协会还是公司股东?商标是用协会名义注册的,公司在销售中使用是否妥当?在公司为几位理事拥有,协会所获得利润不直接向会员分配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应该继续挂在协会名下?[21]

  
  此外,从上面提到的合同样本可知,分会会长要充任农户(乙方)一方的保证人。一旦农户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作为保证人的分会长就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并负担20%的“罚金”。但同时,分会长要要代表甲方(协会)向乙方提供洋芋良种(第2条)、负责催收(第6条)。这势必使其陷入利益冲突之中。

  
  协会在公司化转型过程中,需要吸纳职工(会计、文员),而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农民协会的会员加入工会并不合适。工会在协会中的作用究竟怎样也需要斟酌。

  
  三、结语

  
  像W县W良种洋芋繁育协会这样的能人依托型农民专业协会(社会科普社团),其创立和发展无法与组织内的能人(精英)分开。能人(精英)把握着组织的发展方向。然而,这种优势地位却往往被组织的章程和内部规定(以及某些对外表述)有意无意地屏蔽起来。协会采用了社会团体法人这种“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2]形态,其内部章程更将自身描绘成一个由、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威机构的会员自治组织。由此造成了在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上,协会的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能人对组织的主导和掌控,足以排斥和架空协会章程规定的,普通会员的参与、决策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设计可能与此有关),而落实或强化普通会员这方面的权利则意味着要挑战能人(往往是组织的创始人)的实际权威。

  
  不仅如此,在收入主要来自种养殖业的情况下,能人和普通会员都有通过协会增加收入的愿望。所不同者,普通会员更多地是倚赖协会(亦即能人)的智力、技术、信息和渠道提升自己的生产及获益能力。而能人则经由协会提供上述资源(也可以看作是能人与普通会员之间的一种交易)获取较个人单打独斗大得多的市场力量。[23]然而有关法律已然明令禁止社会团体法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24]使之与营利属性绝缘。面对这一难题,实践中,掌控着农民协会的能人试图通过在协会之下另行出资组建经营公司的方式来实现其致富诉求(同时也向协会输送部分利润)。此举虽然规避了因农民专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5]而带来的法律难题,但也容易混淆营利性组织(公司)和非营利性农民组织的界限,进一步强化能人对协会的掌控,以及能人和普通会员收入上的差异。客观地说,基于前述普通会员和能人(经由协会)之间的交易关系,让能人保有较之普通会员更多的权利和更高的收益具有一定合理性。问题是,协会对自身属性所作的与实际状况脱节的描述(会员平权)造成或暗含的制度风险可能会影响协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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