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民事活动之规制
Civil Behaviors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Liaison Offices in Beijing
姜朋
【全文】
一、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属性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以下,又划分了省(及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暂且不论)、市(设区的)、县(不设区的市及市辖区)、乡(镇)四级地方政府。各个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向首都北京派出的驻京办(此外还有地方政府之间互派的派驻机构,其理与驻京办同)构成了外展出的手臂和互相联通的“桥梁”。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按照其派出机关的行政级别可分为两类:由省级或副省级政府设立的为“办事处”,此外的为“联络处”。为方便讨论,如无特别需要,以下一并简称为“驻京办”。
尽管名称中都包含了“办事处”字样,但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与企业(内资、外资或外国)驻京(或驻外地)办事机构、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属性上完全不同,相应的,在责任承担上也存在差别。
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是企业的外派办事机构(大多位于注册地或总部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申领《营业执照》(从而与企业分支机构有别),故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其所负债务应由开办企业承担。[1]尽管1990年代的案例显示,当时的企业设立的办事处实际上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且成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2]
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在所辖区域内设置的派出机关。[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街道办事处对进行自身民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对其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债务,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对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负债,只负补充责任(应先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若街道办财产不足时,亦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4]类似的政府外派办事处还有很多。如,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在主要口岸设立的特派员办事处、[5]海关在机场口岸或异地设立的办事处、[6]中央政府或其所属部委在地方省市设立的办事处等。[7]这些办事处都属于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8]是某一地方政府(或其所属行政机关)在另一地方政府(如首都北京)的辖区内派驻的办事机构——严格来讲,这种行为不应适用《
民法通则》,《
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9]虽然驻京办会因其派出机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级别,[10]但即便是来自同一省市的驻京办之间却不存在其与各自派出机构之间的那种上下隶属关系。[11]此外,驻京办下设的宾馆等营业机构为独立的企业法人,需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驻京办亦只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