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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的新使命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劳工利益、经济增长速度方面就像是跷跷板的两头,经常会是此起彼伏。现在,发达国家的劳工唯有重新变得勤劳,才能维持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消费的持续。但这样一来,发达国家必然要优先保护自己国民的就业机会,贸易保护主义必将盛行一时。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在保护发达国家劳工利益的同时,可能会要求具有进出口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国家提高本国劳工福利水平,以削减发达国家企业外流和进口廉价产品的外在诱因。这自然会降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减少其就业岗位。因此,未来的世界贸易体制必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劳工、环境等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这也预示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将更多地追求人文和环境品质,逐渐脱离资本原始积累的血腥、罪恶和非人性。

  
  总体上看,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必将产生这样一个结果:世界资本的利润开始降低,而世界劳工的工资水平将整体上涨。这或许就是马克思所早已预言的社会主义曙光在全球的诞生。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是本国,资本的利润水平和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水平具有相生相克的关系,任何一方绝对的高和低都是不可持续的。如何恰当地调和二者关系,既是一个政治问题,又显然是一个科学问题。

  
  (三)对生态环境法学的研究应当具有前瞻性

  
  伴随全球经济危机,全球气候危机也现端倪。传统石油、煤炭能源工业所造成的高污染,被认为是造成世界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自2003年全球爆发非典疫情以来,我国2010年又出现很多极端气候灾害,继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后,我国大连也发生类似事故污染水面。全球生态环境危机和灾害不断增多。这些危机和灾害对人类的危害非常巨大,必须提前预防。对此,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达成共识。例如在2010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认识到气候变化的危险,同意共同减少全球碳排放,推行低碳经济和低碳生活方式。美国好莱坞2010年推出电影《2012》、《阿凡达》,同样表达了对于人类过度开发自然界所导致的全球环境问题的高度担忧。虽然各国在造成世界环境问题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分配方面存在争议,但对于当前全球化经济发展模式对世界环境问题的不利影响这一点是有共识的。中国香港某经济学家认为,鼓吹气候变化危机等等,是美国企图掌控世界的阴谋。这种阴谋论,从国际竞争的角度上确实可能存在,但如果因此否认世界环境危机的存在、否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性,则无疑是肤浅的、有害的。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环境保护的观念基本上深入人心。例如,2010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部根据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发布了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公开披露环境污染信息。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以及最近南京发生食用小龙虾致病事件中,对产品生态环境危害的研究和制度预防没有取得有效进展。此外,关于今年四川各地发生的泥石流灾害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新闻媒体虽然提及当地的生态环境问题,但是有关专业研究还没有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

  
  对生态环境法学的前瞻性研究,应当着眼于预防灾害。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建立生态环境评估制度和听证制度,对新药试用、农业新品种推广、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生产、水利设施建设、工商业项目建设等方面,必须事先开展生态环境影响研究,通过法定的生态环境评估制度和听证制度,预防生态环境灾害的发生。同时,对那些可能带来生态环境危害的生产企业、设施,必须实行环境污染日常监测制度和环境污染信息公布制度。对那些潜在的地质灾害高发地区,必须建立灾害预警制度。对中短期气候变化和灾害性气候的研究,也必须上升为国家规划,加大科研投入,及时公布研究成果,以指导全国和地区经济规划。同时,还必须修改刑法,加重环境污染事故、地质灾害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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