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对我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启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
增加对经济性植物、观赏性植物、药用植物和普通植物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定。
(二)建立协调分工的遗传资源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全国遗传资源。
在遗传资源综合管理机构下设植物遗传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植物遗传资源。由此部门牵头,其他农业、林业等部门配合协调管理全国植物遗传资源。
(三)建立与《生物多样性》等国际公约多边机制相接轨的法律制度。
例如确立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获取条件,制定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
(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生物产业发展的关键就是对基因的占有和利用,不占有基因,发展就是一句空话。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既有丰富的遗传资源,又有处于世界前列的基因技术。我国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采取积极的措施开发利用资源,使之尽快变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自主知识产权,使资源丰富这一优势转化为我国生物领域高新技术和经济上的优势,无疑是一个急迫而重要的任务。
(五)加强基因文库和核心种质资源库的建设。
利用生物技术保护植物遗传资源丰富的遗传资源为遗传研究和育种工作提供了大量材料,但众多的遗传资源给保存、评价、鉴定和利用带来一定的困难。核心种质资源就是用一定的方法选择整个种质资源中的一部分,以最少的资源数量和遗传重复最大程度地代表整个遗传资源的多样性,未包含于核心种质中的种质材料作为保留种质保存。方便了遗传资源的保存、评价和利用。
(六)加大生物科技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研发投入明显不足,而且企业远未能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所以必须增强研发投入,有计划地战略性地联合攻关与产出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以抵御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侵占,提升开发核心技术能力,提高生物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七)展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遗传资源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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