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对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动态
自本世纪初以来,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收集、研究和保护对那些粮食和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植物遗传资源作出了巨大努力。除开展广泛的考察收集和建立一些高标准的基因库外,还开展了资源保存技术、性状鉴定和利用研究。
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立法保护上。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1 50个国家的与会首脑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使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步入了国际化和法律化。公约规定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及国家有权对遗传资源获取进行管理,并且规定了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如何分享问题。对此,2002年4月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海牙举行的第六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对于惠益分享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了一个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国际体制。
年11月3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举行的联合国粮农组织第31届大会通过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该公约的宗旨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一致,即为可持续农业和粮食安全而保存并可持续地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这些资源而产生的利益。该公约充分考虑了农业生产者今后对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多样性的需求,确保今后能够公平、公正地共同分享这一资源。公约对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制度,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措施,建立了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多边系统,特别是确立了各国农民在农业遗传资源的权利。
对于植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的公约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 。UPOV公约旨在确认各成员国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有排他的独占权,他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或须向育种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根据UPOV公约规定,育种者享有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专有权。
这些国际公约都规定了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和关于对生物遗传资源利用的惠益分享机制,我国虽然加入了这些公约却没有相应法律配套实施。
各国政府也认识到了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重要性,纷纷立法保护植物遗传资源。在发达国家,重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典型的是美国和日本,它们都对植物品种和基因技术授予专利。欧盟也改变传统做法,于1998年7月6日通过了《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对生物技术加以专利保护。而我国的
专利法却把植物品种、微生物、基因的遗传物质排除在外,只对符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某些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相对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是一个较弱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