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真正实现社会团体的独立与自治。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各类社会团体本身就是独立的法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社会实践中,社会团体往往依附于政府组织,受政府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从而不具有真正意义的独立地位。根据199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实现政社分家,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保持社团人事独立,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10]因此,政府应当大量放权,使各类社会团体真正独立,实现自治,只要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就不得插手干预社会的内部事务和外部活动,使各类社会团体能够充分发挥其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第三,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对环保NGO的管理由直接干预转为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工作任务的重点应放在对环保NGO的指导和帮助上,这样不但能够使环保NGO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是建设限权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三)普及环保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首先,环境保护应当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应当扛起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的大旗,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使得每个公民能够切实感悟到环境保护的责任感,提高公民的整体环保意识。各类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也应当发挥其自身优势,深入到群众当中,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广泛宣传,配合政府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政府的宣传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宣传教育只是手段,公民参与环保才是目的。环保NGO有其无可比拟的自身优势,其“成员来自于群众,生活于群众之中,了解群众周围的环境条件和环境问题,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群众的利益、要求和需求,也为群众所信赖。而且环保社会团体形式多样,各团体都有自己的宗旨、活动准则,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各有其侧重点。”[11]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公众参与制度,使得每个公民不但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还应当以自己的切身实践积极参与到环保当中去。也可以加入到各种形式的环保组织中,参与环保组织的各项活动,使得每个公民的环保才能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三,政府应当对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和优异的社会团体及个人采取一定的奖励制度,表彰其事迹,并对其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从而带动广大公民的的积极性,使每位公民都成为环境保护的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