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合同在能源和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二、 行政合同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运用的价值考量
  
  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优越性,与能源和环境保护行政的特点,使得行政合同在能源和环境保护行政中,更易于实现能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行政合同在国外的实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气候变化的框架公约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自愿协议就为发达国家所迅速采纳,目前欧盟又三百多个这样的协议,日本有30000个地方防治污染的协议,美国有40个联邦一级的自愿协议。[3]在能源保护环节,合同的形式主要是政府与企业签订开发和利用能源的合同、维护自然资源的合同[4]、能源节约的自愿协议[5]等合同形式,在环境保护环节中表现为环境保护的自愿协议:包括污染治理协议、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和排污权许可合同等[6]。
  
  环境保护行政合同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因地制宜地解决能源和环境保护难题。能源和环境问题的一大特点在于地域性强,地区差异大,抽象的统一立法难以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需要。能源和环境管理因地理位置、环境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和自适应性,能源和环境保护行政必须适应这一特点。能源和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可以改变行政命令“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将能源和环境保护行政建立在科学的、符合地域特征和能源和环境自身规律的基础上。
  
  、有利于弥补能源和环境行政立法之不足。我国能源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不够完善,同时立法的滞后性,也难以适应日益不断产生的能源和环境问题。依法行政原则使得行政机关既不能对不合理规定做出变通,又不能对法未规定的情形主动做出处理,使行政机关处于两难境地。而行政合同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从而大大拓宽了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增强了行政行为的灵活性,从而更有利于能源和环境管理。
  
  、有利于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法律本身是利益的平衡器,但这种平衡是建立在多数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往往忽略甚至侵害个别人的利益。行政机关根据能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与不同的相对人通过签订能源和环境保护行政合同,有利于通过个案解决的方式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行政机关希望个别相对人承担较高的能源和环境保护责任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其他利益的补偿,以使相对人乐于接受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合同在能源和环境保护行政中的运用,使得相对人拥有了可以反映、维护其利益的途径。合同双方合意的过程,即是各方利益衡量、比较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相对人的意见可以得到充分反映,相对人利益可以得到充分考虑,在保证社会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小地减少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