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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视角谈“群租”问题法律规范与救济

【注释】王雪琴:“对‘群租’问题的民法思考”,载《政治与法》2007年第3期。
如有学者认为,“群租”的最显着特征是承租主体众多,且这些主体分属于不同的家庭,这也是“群租”称谓的由来。在租赁关系中,家庭的含义更在于其作为一个共同生活的单位,而不在于相互间是否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例如,同居的未婚男女朋友、远亲、甚至关系亲密的同性朋友,给予各种特殊关系而共同生活,都可以视为家庭成员。参见:石春林:“‘群租’的私法关系与私法保护”,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8年第1期。
段启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8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简称《物权法》。
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专有部分”,载《法令月刊》第42卷第7期。
施天涛主编:《商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同前注〔1〕,第79页。
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页。
如《物权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内容,是其监督权的内容。《物权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是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义务的内容。
如《物权法》第76条对物业管理作出了规定,而禁止业主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小区、禁止饲养动物等则是针对业主行为作出规范。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9页。
王洪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及其他—从一起相邻关系通行权诉讼案谈起”,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实践中存在一些物业公司对群租人员额外收取管理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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