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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视角谈“群租”问题法律规范与救济

  
  (二)有条件的适用剥夺区分所有权

  
  依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区分所有权的剥夺(将区分所有人从专门部分中驱逐)。其中,区分所有权剥夺为现代各国区分所有权法中对违反义务的区分所有权人采取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而且有严格的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针对“群租”问题,受侵害的业主可要求区分所有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造成危害的可以要求区分所有权人赔偿损失。至于是否以“群租”为由剥夺其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德国物权法则规定如果区分所有权人因为酒精或药物中毒而丧失自主意思,以致有引起火灾的危险,或患恶性疾病,或有侵害他人的精神病等,或有卖淫时,均可构成剥夺理由。日本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从德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剥夺区分所有权的适用基于给其他业主人身带来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的严重危害。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剥夺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但是,“群租”具有可控性,而且一般不会随时对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因此,在适用剥夺区分所有权时要附一些诸如“群租”行为严重危及共有人安全经行政处罚仍然不加以改正等必要的严格适用条件。

  
  (三)赋予物业公司一定的强制权

  
  物业公司能否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对“群租”行为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如制止房屋装修,强行拆除隔断,恢复房屋原状,收取超额物业费用等,[13]笔者持赞同意见。首先,物业管理是由业主的共同管理权派生出来的,它既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以由业主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为业主所聘请,根据业主的委托来管理物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一个有偿的委托合同。其次,物业管理企业是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小区的财产以及业主的行为。《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行为的管理,主要是向业主收取各种费用,针对业主从事的不当毁损建筑物、妨害他人的正常生活以及其他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作者简介】
刘来双,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供职于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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