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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视角谈“群租”问题法律规范与救济

  
  2.约束“群租”问题的法律适用。如前文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是一种特殊的复合型不动产所有权,而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安排,它不是法律设定的一种物权,而是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是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相邻关系有着特殊性:首先,由于众多业主居住在一起生活,便产生了许多特殊的相邻关系,如建筑物的不当利用、不当毁损、不可量物侵害等所形成的相邻关系,而物权法并没有对这些特殊的相邻关系作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全体业主通过有关业主公约或者使用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加以解决。其次,在区分所有情况下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发生相邻关系的侵害时,可能对众多业主都产生影响。这和单个建筑物仅仅对某个建筑物所有人产生影响是不同的。最后,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相邻关系往往和共有关系发生联系。在一般的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彼此间有一定间隔,且人数较少,不像大厦公寓中区分所有人之间空间关系密切,居住人数众多。尤其是在一般相邻关系中各方没有较多的共有财产,而区分所有人之间会因共有部分的使用而发生各种相邻关系。[12]因此,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首先需要通过区分所有权人订立业主公约的方式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公约可以就“群租”问题作出明文禁止规定,并对区分所有权人产生约束力。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将大量的内部矛盾消化吸收在小区之内,而不必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另一方面,即使需要司法程序来解决,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的时候,一般也首先尊重并支持其共同的合意——管理规约。其次,小区业主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即便没有把禁止“群租”的规定写入《业主规约》,业主也可以采用相邻关系的一般法则来处理“群租”问题。

  
  三、“群租”问题的权利救济:侵权责任的选择适用

  
  (一)赋予业主大会(委员会)完整的诉求权

  
  按照现代民法理论,法律责任系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亦即法律规定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措施。我国《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这是《物权法》对业主行为的规范以及对不当行为的进行禁止的规定。此规定虽然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请求权,但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基于业主的委托或代表业主在法院起诉,这一点法律没有规定,实际情形是针对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为只能由业主向法院起诉。因此,为了切实有效维护建筑物共有人的利益,防止租赁权利的滥用,法律应当赋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达到一定人数或比例的业主)委托而代表业主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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