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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视角谈“群租”问题法律规范与救济

  
  2.业主管理规约对“群租”的限制。管理规约,又称为规约、业主公约,住户公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就物业的管理、适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方面所制定的规则,也是由业主制定的有关如何管理、使用和维护共有财产以及规范其相互关系的协议。从物权法发展趋势来看,各国法律越来越重视管理规约在规范区分所有人之间关系、管理共同财产方面的作用。管理规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治的产物,它不仅是规范业主行为的规则,也是物业管理的依据;第二,管理规约是全体业主共同意志的产物,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第三,管理规约是经过法定程序制订的;第四,管理规约是针对物业的管理和业主的行为而制定的规则。[10]由此可见,区分所有权人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决定了管理规约可以剥夺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出租权。我国《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只要大多数业主认为,专有部分的出租或抵押会损害其共同利益,可以以业主公约的形式对“群租”做出限制性规定。当然,应遵守一定的程序,即对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或者规约的规定作出决定以及少数业主委会成员受利益驱使做出危害大多数业主的行为,《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也就赋予了受侵害的业主法定撤销权。

  
  (三)规范之三:相邻关系

  
  1.相邻权的原则性规定对“群租”的限制。《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对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揭示了相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为调整权利冲突而产生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关系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提供积极便利的相邻关系,即用水、排水、通行等积极为邻人提供方便所产生的关系;二是消极的不作为的相邻关系,即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从事一些特定的行为所产生的关系。《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中规定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以及建造和修缮建筑物等相邻关系,完全可以适用于区分所有情形下的各种相邻关系。确切地说,在城市中这些相邻关系的规则在许多时候主要就是适用于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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