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履行艰难及其对合同义务的影响:一项比较研究

  
  “对一个制定于一九一四年意在持续六十年有效的合同而言,爆发一场战争(或一定次数的战争)就是可预见的,同时对于空中武器的发展以及诉诸空中轰炸手段也都是可预见的;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制定的合同,战争将延续下去的时间属于不可预见,就战争可衡量测度的后果也属不可预见。”

  
  我们可以反思意大利法院对于事实所作的这种区分中的合理性成分。同样我们可以对美国法院的判决中认为应对美国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有可预见性的合理性做出反思,实际上日本袭击珍珠港震惊了美国人,美国人发现他们的军队完全没有为战争作好准备。但是美国的商人却被认为应当预见到美国即将参加这场战争。同时,美国的法院做出一致性的判决认定:对于依赖运河为运输路径的商人而言,关闭一九五六年苏伊士运河是可以预见,尽管埃及人似乎并没有在之前预见到关闭运河。一九六七年运河第二次关闭时,法院又要求预见到这一事情的发生。

  
  很难相信法官在审查可预见性的“事实性”问题中能够克制自己不去考虑可预见性的发现事实带来的更大后果。如果在一个案件中,美国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战被宣布为不可预见,有多少合同会由于履行不能或履行目的落空而解销?数以千计?数以十万计?当苏伊士运河关闭时会导致多少船运合同买卖合同发生履行受到阻挠挫败?会引起多么大范围内国际贸易的失控与破坏、又会对国内与国际贸易注入多少不确定因素呢?我建议不把其作为一种意外事件。我举英国法和美国法的案例仅仅是因为对其它国家的案例我欠缺充分的研究,这不是意外事件,因此法院更愿意在有后续事件产生对单一合同或是数量较小的合同的剧烈影响的场合中找出免除义务的事项,而避免在后续性事件对为数庞大的交易产生影响的场合下进行义务免除。

  
  而在意大利体系中对于免除义务的救济并不是自我启动的,当然当事方可以自行通过协商变更合同。但是受累于过度艰难履行事实的当事方不能撤销合同,但是可以声请法院解销合同。而对方可以通过提供变更合同的要约将后续事件带来的履行艰难纳入到考虑的范围,从而避免合同遭到法院的解销。假设当事人没有受累于履行艰难,那他很可能得向法院提出合同更改声请以满足经济实际需要。

  
  回到普通法上来,普通法中并不存在由于出现履行艰难而对合同进行解销或更改的成熟湛深的学说;但是在美国,至少《统一商法典》已经接受了几乎完全没有得到发展的“履行不具实益”(impracticability)学说并且制定了实在法。然而到目前为止,仅仅由于出现后续性事件而导致当事方之间失去均衡还并不能构成提供免除救济的理由。在越战期间发生的剧烈通货膨胀产生了许多案例,但是法院对其并没有提供免除救济。[26]石油价格的剧烈收缩带动了石油产品的价格上升以及能源成本的加剧并产生了许多案例,但只是极少情况下获得了免除义务的救济,而这些给予救济的案例往往是被用作批评使用才被引述。石油市场脱离石油卡特尔的控制开始变得相对自由之时燃煤的价格暴跌,对此类案件也没有提供救济。在其他不稳定事件发生后,比如一九五六年与一九六七年关闭苏伊士运河之类,法院也并没有为那些履行费用急剧上升的当事方提供任何救济。那么美国法对于履行不具实益的概念扮演的角色究竟作何认识呢?在很少的几个不属于履行不能和履行目的落空而适用这一学说的案例中都存在这样的情形,即最初构想的履行方式失败并且必须使用另一种履行方式。让我用一个来自阿拉斯加的悲剧性案例来说明这一点。[27]在对阿拉斯加荒野中的建设分包合同的履行中有一个步骤就是将大量的石块从湖的一面运到湖的另一面。预期的合同履行模式是在湖面结冰时用卡车经过湖面运送。在第一次尝试中分包商损失了一辆卡车,它滑下了冰面落到水里,司机获救。第二次尝试时尽管冰面变得更为厚实,分包商损失了两辆卡车和两名司机。移动这些石头并不是没有可能,分包商原本可以等到夏季使用为河流和湖泊运输专用的驳船通过水路来移动这些石头。但这会产生数量巨大的未在考虑之中的额外费用。法院裁判认为合同被解除了(discharge),合同承揽人获得正当理由可拒绝进一步的履行给付。这一类的案件数量很少,但是这案件的结果一般被认为是明智合理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