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艰难及其对合同义务的影响:一项比较研究
Joseph M.Perillo 著;蒋天伟 译
【全文】
在普通法的概念化中“履行艰难”(hardship)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这是描述一事实的语辞。一般而论,普通法中
合同法对由合同义务产生的履行艰难少有显示出同情。合同完全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受挫frustration)[1]也许会成为得到救济的依据。从履行不能和履行受挫这两个概念里缓慢犹豫地成长出了履行不具实益的学说(impracticability),这一制度被用来缓和苛刻适用“合同必须遵守” (pacta sunt servanda)法谚的后果,这一过程也许会最终成就其制度上的重要意义。尽管为破产程序中的公司重组所设定的慷慨宽舒的条款有时候会代替履行艰难学说,[2]但很明显不存在可以完全类比《意大利民法典》或是《国际商事合同原则》中纯粹履行艰难(onerosità)的概念。这些法律渊源都将我所称的履行艰难划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履行不能和履行艰难。因此,与存在于普通法体系中的“履行艰难”不同,“履行艰难”不但是对事实的一种陈述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大利民法典》的起草者承认这两种类别之间存在的亲密关系,并把它们置于民法典的同一章中。[3]
首先,我将就其与今日之普通法所相关者为限,讨论普通法上关于履行不能原则与履行受挫原则的发展。我们要回到一六四七年把帕拉丁诉简案(Paradine v. Jane)作为起始点,[4]这是一起房东提起的诉请获得租金的案件。承租人在抗辩中答称在内战中他被由外国君主指挥的英国国王的敌人所驱赶、丧失了对租赁物的占有。法院认为这一抗辩不能成立。法庭用以下思考阐明了其裁判理由。首先,假如出现承租人未能预料到的利润,承租人本来将能够从其未能预料到的利润中获益。因而,承租人应当承担未能预料到的损失。其次,国王敌人的行动W也许可以免除(excuse)由法律施加的义务,但并不能免除由自己施加的义务。这是因为承租人本可以通过协商产生免除由于受国王的敌人的驱赶而丧失占有情况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从而防止合同带来的风险。简而言之,自愿承担的义务较之由法律施加的义务更具严苛性。[5]
这个案件并不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债务的内容是支付金钱。履行不能并不是由国王的敌人对占有产业造成的,但是,承租人由于无法占有产业但仍需支付该产业租金这一事实确实属于支付义务人履行艰难情况。本案涉及的是承租人交易目的落空(受挫)。在意大利法的概念中,这里涉及的是履行中的价值下跌“svilimento”情况。
除了少数一些例外情形,之后的两个世纪中法律一直持续跟从本案中的推理。这一判决要旨精神知道今日仍然具有生命。外国观察家注意到美国法律人起草的许多合同都备极详尽繁复琐碎。当事方预见那些可能会干扰合同成功履行的棘手问题的能力都很有限,而美国的法律人则是要与这种有限能力逆势而动,动辄起草极端详尽完备的法律文件、预见到所有曾经储存在潘多拉魔盒里的可能发生的不幸事件。[6]
尽管帕拉丁诉简案(Paradine v. Jane)的规则苛刻而不近情理,但是早期曾经出现过两项具有普遍意义的例外规则,今天我们把这些例外归入履行不能的一般条目下,尽管实际上这些例外与其它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在某些方面有不同之处。它们涉及两种情形:(1)当事人死亡或是残疾;(2)若履行将会产生法律上的禁止效果。就第一类例外,缔约方的死亡或是残疾其本身并不能为不履行债务提供免除义务的理由。只有在根据合同该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相关人的死亡或残疾才能构成免除义务的例外情形。此人可以是、但并不是必须是合同的缔约方。也许有人质疑这究竟算不算真正的履行艰难情形。当然,如果约定出现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完成给付时进行损害赔偿,那么在死者的财产权益上将设置赔偿责任的负担。另一方面如果未获履行一方已经由于信赖合同引发了费用未能获得完全的补偿的话,同样也会产生法律上的难堪局面。第二项例外是在早期创造的涉及由后续发生的法律改变引起的履行不能,这种情形下的案件中法律改变引起若履行将会产生违法性。这里法律体系又一次本来可以选择要求由履行对其变得不可能的一方来承担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7]但是法律却选择不这样安排。请注意尽管在普通法体系中后续发生的违法性与后续发生的死亡或是残疾置于履行不能的标题之下并分别归入两个类别处理,但是通常都不会探究可预见性问题,但是在绝大多数其他履行不能的案件中,可预见性则是关键性的争议点。在死亡案件中很明显对于所有血肉之躯的人类,死亡的可预见性都存在。因此,对于可预见性的探究会出现不连贯一致。在产生后续违法性情况中,出现探究是否存有可预见性的争议点的情形也是非常少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