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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金融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执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除了法院以外,其他司法机关也有权进行冻结和划转,所以罚款和拘留的机关不应当仅限制在法院一家,应当将法院修改为司法机关,我国法律中对本条规定的罚款和拘留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该在本法中给予明确,并增加资格罚的处罚种类。故在本条中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给予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或者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上3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或者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将草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上3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或者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加倍赔偿

  
  修改理由:金融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对公民生存、生活造成巨大伤害,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法律中对本条规定的罚款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该在本法中给予明确,并增加资格罚的处罚种类。故在本条中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上3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或者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为了加大金融机构违法的成本,杜绝再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加倍赔偿。

  
  将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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