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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上述情形将对公民生存、生活造成巨大伤害,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行为与一般违纪行为有很大区别,应当加大处分力度,对有上述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将草案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修改理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上述情形将对公民生存、生活造成巨大伤害,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行为与一般违纪行为有很大区别,应当参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加大处分力度,对有上述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将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修改理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将严重伤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行为与一般违纪行为有很大区别,应当参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加大处分力度,对有上述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将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修改理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将严重伤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行为与一般违纪行为有很大区别,应当参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加大处分力度,对有上述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将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给予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或者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上3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或者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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