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意见)
潘肖华
【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 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故本人认为应当将本条中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内容调整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之前。
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先教育,后强制的原则。
修改理由:我国公民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公民中有不少文盲和半文盲,为了减少社会对抗和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坚持先教育,后强制的原则。
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任何组织、个人谋取利益。
修改理由:本条中原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不含除单位以外的其他组织,应当修改为“任何组织、个人”。
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人民法院违法强制执行中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