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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略论

  
  (二)自然资源纠纷的成因分析
  
  1.资源短缺。这是产生资源纠纷的基础。导致资源短缺的原因很多,如人口的增长,资源消耗总量的增加,加剧了自然资源出现紧缺状态。在资源总量趋于减少的情况下,为争夺有限的资源不断引发资源纠纷。如水资源短缺引发水事纠纷,小到农户与农户之间因农田灌溉发生的用水纠纷,大到行政区与行政区之间因水资源分配、调拨、利用发生的水事纠纷,皆是围绕有限的水资源使用量而发生的纠纷。
  
  2.资源权属不明确。一是权属主体不明确,如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当事人均声称某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归属自己;二是权属客体不明确,如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享有采矿权的主体关于矿区范围的争议。权属客体的争议内容为确认资源权属所指向的对象或者划定各自的资源权属所指向对象的范围。[5]无论哪一种情况的权属不明确,都可能产生资源纠纷。而且一种资源的权属不明,还可能产生另一种资源纠纷,如因土地权属体系不明确,就可能产生森林资源纠纷等。所以,分清权属、明晰产权,是减少资源纠纷的一个有效途径。
  
  3.管理权限配置不合理。以矿业权管理为例,《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而《矿产资源法》又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这样,该法又限制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矿业权管理权限,实践中导致了部门之间的管理冲突。又如《水法》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而矿石、沙金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地质矿产部门也可以进行管理。实践中两个部门管理冲突不断,地质矿产部门认为水利部门降低收费标准吸引沙农,水利部门又指责地质矿产部门发证时不指定地段,造成大堤堤脚裸露、危及大堤安全等险情。[6]可见,管理权限配置不合理,也会引发资源纠纷。
  
  4.管理方式落后,管理体制不健全。部分资源纠纷是由于国家的资源保护政策与当地居民的生存保障之间存在矛盾造成的。[7]如在森林资源保护上, 国家的森林保护政策与农民的生存保障形成矛盾。据调查, 林区农民基本上以烧柴作为日常生活能源,部分村民还在林区内打猎、采集食物等,国家将森林设置为保护区或禁伐区、禁猎区,就会影响当地农民的生存,产生资源保护与生存矛盾的纠纷。又如我国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管理职权集中于市、县级政府的分级限额审批土地管理方式。由于土地执法监察制度不够严密,执法手段比较软弱,为一些地方政府、单位或者个人变相或者公然违法占用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机,直接导致部分土地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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