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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综合管理的政策与实践

  
  二、我国生态系统管理的制度探索——生态功能区划
  
  我国生态功能区划是目前最能反映生态综合管理的理念和原则的、尚处发展阶段的新制度和政策。生态功能区划的基本思路是指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区,以生态功能区规范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资源合理利用、工农业生产布局、区域生态环境保育等活动。
  
  生态功能区划的作用体现为:首先,突出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为合理的土地利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其次,加强以生态功能为依据实行的综合协调和分类管理,打破传统的按要素管理生态系统的局面;再次,指导各生态功能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规划以及资源、环境的合理利用,以持续地发挥区域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支持作用。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生态功能区划的具体目标是:(1)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结构与过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2)明确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及其空间分布特征。评价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3)生态功能区划的作用体现为:首先,突出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为合理的土地利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其次,加强以生态功能为依据实行的综合协调和分类管理,打破传统的按要素管理生态系统的局面;再次,指导各生态功能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规划以及资源、环境的合理利用,以持续地发挥区域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支持作用。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生态功能区划的具体目标是:(1)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结构与过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2)明确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及其空间分布特征。评价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3) 明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的分布特点与生态环境高敏感区。(4)提出生态功能区划,明确各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功能。[6]
  
  (一)生态功能区划的启动
  
  自1998年长江大水引发社会关注生态安全问题、并2000 年前后北方地区的沙尘暴灾害性天气重新拉响生态警报以来,生态保护和建设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不合理的经济、社会活动和掠夺式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导致一些地区生态恶化,全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为此,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2000年8月,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领导下,全国性的生态功能区划正式启动,并首先从西部地区开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西部地区12个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测绘局参与了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准备工作——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2002年9月,西部开发办公室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规程》是国务院西部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组织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编制的。[7] 2002年10月,西部地区各省完成制定区划方案。2003年上半年,西部地区各省完成分省的生态功能区划草案。同年3月,中东部地区[8] 生态功能区划启动,各省首先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9],随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10] 2004年6月,随着西部地区和中东部地区各省全面完成省级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总技术组于同年9月完成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草案),并将拼接后的生态功能区划分割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年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完成本地区划的技术论证,同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区划修改意见和方案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年11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总技术组于完成区划的修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验收合格后,再次分割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的生态功能区划最终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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