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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综合管理的政策与实践

  
  (3)综合生态管理对结构、程序、功能和相互作用的关注是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 “生态系统”的定义和逻辑的。“生态系统”的定义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生态系统”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社会的一个动态、综合、以及它们之间非生命环境的相互作用。与公约有关居留地的定义相比较,这个定义并未明确规定任何具体的空间单位和尺度。因此,生态系统的定义并不需要同生物群系和生态区保持协调,但是它能特指任何尺度的任何功能单位。实际上,分析和决策的尺度把握应该基于具体的实际问题,例如,它可能是一片土壤的粮食,一个池塘、一片森林、一个生物群系甚至整各个生物圈。
  
  (4)综合生态管理要求采用合适的管理手段来处理有关生态系统的复杂和动态性问题,并能应对诸如人类对生态系统功能认知存在不充分这样的问题。生态系统进程经常是非直线的,其进程之结果通常具有滞后的特点,且进程之结果是不连续的,具有意外和不确定性。管理必须能因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而且必须反映从实践摸索和研究中反馈回来的内容。即使在因果关系还没有完全被科学确定的情况下,还是应当采取一些预防性的方法。
  
  (5)综合生态管理并不排斥其他的管理和保持方法,例如生物圈保护,保护区,单一种类保护项目,以及在现行国家政策和立法框架下的其他方法。相反它可以综合所有这些方法来处理复杂的问题,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方法来实施综合生态管理。实际上,综合生态管理可以是一个体现多种形式的统一框架,以此执行履约的各项目标。
  
  综合生态管理的5项指导准则准确、系统把握了综合生态管理的科学内涵和管理义理。其确认:(1)综合生态管理是有关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综合管理的策略,目的是采用一种公平的方法促进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就《生物多样性公约》而言,运用综合生态管理的方法有利于达到保护、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促进生物资源资源利用之收益的公平分配和利益衡平。(2)综合生态管理是建立在合理的科技方法基础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对生物圈各层次开展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生物圈包括有机体以及它们间的基本结构、程序、功能、相互作用;尤其重要的是综合生态系统所采用的科技方法和科学研究,考虑到并承认了人类及其文化多样性是构成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3)综合生态管理对结构、程序、功能和相互作用的关注是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 “生态系统”的定义和逻辑的。“生态系统”的定义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生态系统”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社会的一个动态、综合、以及它们之间非生命环境的相互作用。与公约有关居留地的定义相比较,这个定义并未明确规定任何具体的空间单位和尺度。因此,生态系统的定义并不需要同生物群系和生态区保持协调,但是它能特指任何尺度的任何功能单位。实际上,分析和决策的尺度把握应该基于具体的实际问题,例如,它可能是一片土壤的粮食,一个池塘、一片森林、一个生物群系甚至整各个生物圈。(4)综合生态管理要求采用合适的管理手段来处理有关生态系统的复杂和动态性问题,并能应对诸如人类对生态系统功能认知存在不充分这样的问题。生态系统进程经常是非直线的,其进程之结果通常具有滞后的特点,且进程之结果是不连续的,具有意外和不确定性。管理必须能因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而且必须反映从实践摸索和研究中反馈回来的内容。即使在因果关系还没有完全被科学确定的情况下,还是应当采取一些预防性的方法。(5)综合生态管理并不排斥其他的管理和保持方法,例如生物圈保护,保护区,单一种类保护项目,以及在现行国家政策和立法框架下的其他方法。相反它可以综合所有这些方法来处理复杂的问题,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方法来实施综合生态管理。实际上,综合生态管理可以是一个体现多种形式的统一框架,以此执行履约的各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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