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对法律的经济本质正本清源,提出经济是决定法的性质及其发展一般规律的最根本因素之“经济决定论”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决定性,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3]从而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这一点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4]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国兴起的法律经济学(Legal Economics)又称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与马克思开创的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进路殊途同归。[2]但它主要是运用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学科方法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运作效果及未来发展。依其观点,前述认为法律源自上帝意志、人类理性、民族精神,超越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并可自我推演、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5]
二、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法律市场
(一)法律市场的概念分析
经济学中通常把市场(markets)定义为相互作用、使交换成为可能的卖方和买方(供求双方)的集合,它是一种用以评价各种竞争性资源使用方法的有效机制。市场概念的核心是供求双方的交换活动。[6]利用所谓概念移植的方法,我们可以把经济学中的市场分析方法,扩展到对法律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之中。广义视角的法律市场(Legal Market)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是指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别作为法律产品的供求双方,彼此交换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力、法律责任以及相关信息资源的集合。广义的法律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不同的划分:根据法律市场中交易双方的数量和法律价格的决定机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市场区别为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四种类型的市场;根据法律产品消费的公开程度与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将法律市场分为全国性法律市场、准全国性法律市场和地方性法律市场三类;根据法律市场在交易对象上的专业特点,可将法律市场分为法律人才市场、法律制度市场等,狭义的法律市场主指法律制度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