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环保政策的理论依据便是庇古的征税说,并适当的引入部分市场机制。其侧重于对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管制,即制定强制性的排污收费制度,但收费的标准是根据成本-收益的核算来制定的。主要是由政府事先提出总体的污染控制目标并为企业设定统一的实施标准。实施标准只是为企业制定一套统一的目标体系,但在实现该目标的具体方式上却留有余地,也即限定企业在限定时间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但不硬性规定如何达到此目标。在排污总量限定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其他相关因素,给每个企业具体规定允许其排污的范围和数量,如果超出给定的排污标准,便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在此约束条件下,企业便会采取行动以减少污染量,这对遏制污染程度的进一步扩大具有明显的正面效果。
该政策实施的理论上的依据在于,任何污染都是既给社会带来收益,也给社会带来损失。关键的是,一个有效率的并带有成本的排污控制计划应该是通过支出最低成本以实现对所有污染源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而实现成本最小化的必要充分条件是在所有实行控制达到一定程度的污染源之间,控制的边际成本相等。因此,通过在污染源间有效地分配控制污染的费用,便能够使得实施控制的任何一个污染源都必须采取相同的减少污染边际成本的行动,从而最有效率地达到总体控制目标。
然而,该理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不可避免地困难。该理论的一个预设是,政府可以设计出一套有区别的标准即能够找到众多污染源之间的差别的依据,从而保证所有企业在同样的边际成本条件下,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政府知道总体控制目标并且每个企业具体分配多少份额究竟是多少才是合适的。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掌握了每个企业的所有信息,以便对其规定具体的排放量和处罚额。但是要想完全获取这些信息不仅事实上不可能,即便可能也需要政府对此耗费巨额成本,从而使得社会成本远大于个人成本。也就是说,收费制度的困难在于找出对什么征税以及征多少税对社会来说是最合适的。如果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可以量化并能准确的对其进行测量,那么收费标准等于社会有效控制的污染费用便是恰当的,也即社会的边际净收益等于为减少该污染而支出的边际成本。但根据上面的所论述的原因,对损害进行精确的经济估算是不切实际的。
对排污企业进行管制的环保政策的另一个缺陷是,没有适当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去改进自己的技术水平来治理污染,相反却会严重阻止企业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或设备。因为排污收费的标准是依据该企业为达到排污控制目标而采取的各种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行动,由于采取新的和先进的技术就意味着导致更高水平的控制,有可能为此付出更多的费用,因而没有足够的经济激励来促使各个企业去实现政府为其制定的污染控制总量目标,相反却会在表面上购买了先进的治污技术设备后将其遗弃不用,目的在于降低耗费在治理污染中的成本,从而降低收费标准。这也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所经常看到的企业很少用排污设备现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