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悲剧”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地具有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即一个人的使用并不排除他人同时使用,导致这种非排他性的结果既有技术上的原因即目前的技术难以把不负费的人排除在外,也有伦理上的因素即在当时这样使用该物品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这是一切公共物品的共同属性。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同样具有该种属性,和草地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任何一个放牧人都可以从草地拿走他所需要的,而企业却是可以向环境排放他所不需要的,但所导致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不一致且该种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不足。然而一个更加深层次的原因是与所谓的“外部性”紧密相关的。“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给他人带来危害或利益,而该经济主体并没有因这一后果支付赔偿或获得报酬,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环境污染是典型的负外部性的例子,因为企业在向社会排放大量污染物的同时,并没有向因此遭到损失的公众进行任何的补偿。外部性的实质在于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或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不相等。私人收益是一项私人活动所产生的对实施这一活动的私人净收益,社会收益则是这项活动对实施个体和社会中的所有其他人的净收益之和。当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时,会导致该活动的过度供给,反之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则会产生供给不足。一个企业向河里排放污水可以降低该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其利润;但是,社会中的其他人却因此遭到损失。致使社会收益——企业增加的利润减去其他人的损失——小于该企业的私人收益,并且企业的污染排放量将超过社会最优量,导致所有的企业都会无限制的排放污染物,对社会环境造成肆意破坏,加速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
二、对传统环保政策理论依据的批判
为矫正负外部性给社会福利带来的损失,经济学家庇古早在20世纪20年代便从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角度,根据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比较,确立了外部性理论。他认为,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存在于私人净收益和社会净收益相一致。而如果出现负外部性的情况也即私人收益大于社会受益或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时,导致损害的一方必须该结果负责。例如在企业排污给居民带来不利时,要么根据该企业所排除的污染程度以及造成损害对其进行征税以便对居民进行相应补偿,要么责令其迁出。也就是说,当出现负外部性时,政府应当出面进行干预,并对加害者征税,用于受害者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