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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

  2、与资金补偿、实物补偿形式比较,共同开发经营可以解决受偿农民的发展权问题,符合国家扶贫政策
  
  在我国西部,作为生态补偿制度受偿者的农民大都生活困难,缺乏发展和与外界竞争的能力。资金补偿、实物补偿属于输血性补偿,能缓解受偿者的生存困境,但资金和实物毕竟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偿农民的发展权问题。受偿农民想解决发展问题,必须拥有一定的发展资本,通过共同开发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与环境资源开发者以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得到了稳定、持续的收入,逐渐积累发展资本,为脱贫奠定稳定、持续的经济基础,激发他们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潜能、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强化其能力,形成造血机能与自我发展机制,使外部补偿内化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功实现脱贫致富。
  
  近几年,西部一些地区率先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扶持下,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吸收当地农民共同开发经营,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产生了积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应。例如西部旅游资源扶贫开发已成为国家政策。国家旅游局1996年在旅游发展重要问题调研提纲中把旅游资源扶贫问题研究选为重要议题之一;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旅游局自1996年10月起,相继召开旅游资源扶贫工作会议,对旅游资源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工作总结,确定西部旅游资源开发以扶贫、脱贫为主要目标。扶贫有很多方式,但正如中国成语“授人鱼不如授人渔”所言,扶贫的较好方式是积极吸引扶贫对象共同参与扶贫工作,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西部农民脱贫的知识、技术和能力,以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3、与资金补偿、实物补偿形式比较,共同开发经营有利于当地和谐社会的建设
  
  受偿者得到资金补偿、实物补偿后,对环境资源只享有环境权,对补偿者的开发利用行为只能实施外部监督,这种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目前在我国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很容易引发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与当地居民的冲突和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共同开发经营形式,将这种监督内化为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因此产生的社会冲突和矛盾也内化为股东之间的冲突,依据《公司法》等企业法解决,势必影响企业经营决策行为朝着保护当地环境资源的方向转变,既有利于解决当地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又有利于当地社会的安定团结,符合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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