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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

  
  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7款规定:“关于被征地农民可以以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本规定虽然不是关于生态补偿的实现形式的专门规定,但可以说明,法律承认被征地农民的共同开发经营权。
  
  研究国内外的生态补偿制度的五大类实现形式:资金补偿、政策补偿、实物补偿、项目补偿、智力技术补偿,笔者发现:这五种形式较适合国家作为补偿主体的情况,却并不太适合环境资源开发者与破坏者作为补偿主体的情况,例如环境资源开发者与破坏者一般为企业,不可能给予环境资源保护者,特别是前文案例中的农民以政策补偿、项目补偿。而共同开发经营不失为一种符合实际情况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其优越性表现在:
  
  1、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在里约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提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27项基本原则, 其中第10条指出:“ 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国家应该使信息能广泛被获取,以促进和鼓励公众意识和参与。应该提供参与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有效权利,包括补偿和补救在内。”可持续发展的公众参与涉及到的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公平,要争取实现人类在代内和代际间的公平福利。这种公平关系意味着穷人和富人都应参与可持续发展进程,并且具有同等的参与权、分配权和发展权;意味着上代人和下代人都具有责任和权利,是多代人的共同参与。⑨
  
  世界银行对公众参与中的“公众”定义包括以下几方面:(l)直接受影响的人群:预期要获得收益的人、承担风险的团体、利益相关团体,他们大多位于项目范围或位于项目的影响范围内。(2)受影响团体的公共代表:国家和省政府的代表、地方官员、传统的当局人员、地方机构、私有行业代表。(3)其他感兴趣的团体:环评中公众参与包括听取项目所在地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本文中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受偿者,对于发生在他们周围的环境资源开发,是当然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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