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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

  
  村民在得到征地补偿后,要求得到生态补偿是合理要求。案例中大榕树所在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现在由景区管理处经营,村民也得到了征地补偿,但他们仍感到不公平。这是因为村民保护大榕树的行为被外部化了,没有得到补偿,只有对村民实施生态补偿才能使他们曾经付出的劳动和成本内部化,才能实现公平。征地补偿与生态补偿有着本质区别:征地补偿是补偿土地上农民曾在生产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的经济价值;生态补偿是补偿农民在保护环境资源中付出的劳动的生态价值。两者不可互相取代。凤楼村的村民凭直觉感觉到征地补偿与生态补偿的不同,但因
  
  四、共同开发经营是一种更具优越性的西部生态补偿制度实现的新形式
  
  目前,我国西部存在大量的环境资源开发者与破坏者对环境资源保护者的生态补偿的情况,但由于我国的生态补偿标准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较大,已经成为实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主要障碍。笔者认为清除障碍有两种途径,一个是尽快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另一个是将共同开发经营作为生态补偿制度实现的新形式。
  
  共同开发经营是指生态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共同开发经营由受偿者保护的生态资源,双方之间为我国实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时间很短,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要求他们具有与法律工作者同等的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正确、深刻的认识是不现实的。因此村民在得到征地补偿后,要求得到生态补偿是合理要求。
  
  大榕树景区管理处是村民保护大榕树行为的受益者,是生态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大榕树景区之所以能建成风景区并营利,是因为有大榕树这个标志性景观的存在及其背后的文化,而大榕树能保存至今,离不开村民的保护行为,景区管理处是村民保护大榕树行为的直接受益者。景区管理处代表国家行使经营权,也代表国家对村民进行生态补偿。
  
  前文提到的生态补偿制度的五种实现形式并不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仍待创新。由于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的标准尚难以确定,特别是在环境资源开发者与破坏者对环境资源保护者的生态补偿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对此分歧较大。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应创新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实施补偿者与受偿者共同开发经营,不失为一种更具优越性的西部生态补偿制度实现的新形式。
  
  根据前文所述之劳动价值论,因为实施了生态资源保护行为,生态保护者赋予了本来没有价值的生态资源以价值,这部分价值就是生态价值,它区别于生态资源的经济价值,两种价值都可以量化,都可以成为资本进行投资,形成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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