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生态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是国家、区域和产业及环境资源开发者与破坏者;补偿对象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县、乡或社区和个人及产业。
  
  由于《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8条第二款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只是原则性规定,对生态补偿的具体标准和实现形式等内容缺乏具体的规定,有待完善。
  
  关于对生态补偿的具体标准确实是一个很难确定的课题,目前管理、经济、法律界都在进行积极研究。关于生态补偿实现形式,国内外的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归纳起来有如下五大类形式:资金补偿、政策补偿、实物补偿、项目补偿、智力技术补偿。资金补偿,表现为补偿金或补助金、税费优惠、低息或贴息信贷优惠、补贴和转移支付等形式,是最为常见、最为直接的补偿形式。政策补偿是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对市级政府的权力和机会补偿,受补偿者可以以利用这种政策优惠而受益的方式得到补偿。其中的“政策”包括优惠的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土地产权政策、清洁能源开发政策等。这种补偿形式特别适用于国家财政困难时期。实物补偿是运用物质和其他生产生活要素所进行的补偿形式。项目补偿是指通过在民族地区投资举办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以减轻当地财政压力的补偿形式。智力补偿是指免费或以优惠的形式为受偿地区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援助、为受偿地区培养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输送各种急需知识和人才,以提高受偿者生产管理水平和各种技术能力。③
  
  (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生态补偿首先是生态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该经济制度的法律化,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劳动价值理论、生态经济的外部性理论。
  
  1、劳动价值理论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理论中提出“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④ “商品具有价值,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商品价值的大小或它的相对价值,取决于商品的社会实体量的大小……所以,各商品的相对价值,是由耗费于、体现于、凝固于各该商品中的相应的劳动量或劳动额来决定的。”⑤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