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经营管理人员曾采取过一些措施试图关闭非法入口,但遭到村民们的极力阻碍和欧打围攻。甚至多次被村民们围住景区大门而无法正常营业,引发双方冲突。在一次冲突中,景区的两名保安人员受伤住院。一位景区工作人员说:“他们村民全村出动。我本人就不记得被围攻了多少次了。2003年五一黄金周,景区正门口被村民围攻,造成景区停业两三天。”景区管理处与村民对现状都深表不满。
景区管理处认为景区土地已归国家所有,自己是代表国家经营。每年给村民的补偿已经是出于无奈,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即使有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补偿的标准应该是多少呢,也没有依据。村民应该知足却不知足,政府又不出面管。
而村民认为景区之所以能营利,完全靠大榕树,大榕树能保存至今,是村民们世代努力保护的结果,即使大榕树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了,村里也应该得到补偿,这部分补偿不同于征地补偿。每年8万2千元的补偿太少了。村里统一进行旅游经营和排除景区管理处的干扰,是维护正当权利。
笔者在进行本项目的实地调查过程中发现,各地普遍存在类似广西桂林阳朔大榕树风景区的当地居民与景区经营者之间,由旅游资源开发引起的群体冲突和纠纷,已经成为了当地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及国家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其实这种现象只是现阶段我国西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的冰山一角。解决这类矛盾和冲突,应首先正确认识他的性质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次尽快提供解决冲突的法制途径――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二、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概述及理论基础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概述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人的行为、关系予以调整,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核心是对生态产品提供者、因保护生态而付出代价者给予补偿。②2005年5月我国颁布的《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
8条第二款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与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