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
以广西桂林阳朔大榕树风景区群体纠纷为例
付健
【摘要】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大多集中在西部,聚居着我国绝大部分尚未摆脱贫困的农民,他们曾为西部环境资源的保护作出了重大贡献,今后仍肩负此重任。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他们的生态贡献被外部化了,极大的影响了他们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也激化了他们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引起当地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本文在阐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其理论基础的基础上,以广西桂林阳朔大榕树风景区群体纠纷为例,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在现有的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基础上,提出共同开发经营作为新的生态补偿制度实现形式及其优越性,以有利于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西部生态补偿制度;实现形式;共同开发经营
【全文】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大多集中在西部,聚居着我国绝大部分尚未摆脱贫困的农民,他们曾为西部环境资源的保护作出了重大贡献,今后仍肩负此重任。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他们的生态贡献被外部化了,极大的影响了他们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也激化了他们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引起当地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加强我国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关乎西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以广西桂林阳朔大榕树风景区群体纠纷为例①
原大榕树景区的土地属于凤楼村集体所有,长期以来凤楼村村民对景区的标志性景观――-大榕树十分珍惜,视为“神物”,加以保护,即使在58年“大跃进”的大炼钢铁时期,村民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才保存下这棵古树。后由于电影《刘三姐》而名声鹊起,景区也应运而生,成为阳朔的重要风景点,该片土地已基本被国家征收,征地补偿费已全部到位。但2003年上半年至今,由于景区开发中,景区管理处和凤楼村村民就共同开发和利益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村民同景区管理处矛盾激化,纠纷不断。村民擅自进入景区摆摊设点,严重影响了景区的景观;在未经政府批准、景区管理处同意的情况下,私开另一个称为“刘三姐故居”的景区入口,并印制与正规门票相仿的但无公章和票面金额的出入凭证进行售票活动;为了能够招徕游客,给“无证导游”高额回扣;经营所得从来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大榕树景区的“正规”门票收入锐减,据景区管理处工作人员说:“景区土地已归国家所有,我们代表国家经营。我们每年还给村民补偿。如果正常经营,每年可以收入500-600万。但现在只有100万左右。” 但村民认为“地已经被国家征了,是景区的了,但因为大榕树是我们村里的人保护下来的,58年的时候差点就被砍掉了,是我们一位村民保护下来的,我们应该从旅游(开发)中分得利益。现在景区每年(给)8万2千块的补偿太少。村里统一组织或村民自由到大榕树(景区)搞旅游(经营)。统一组织得的收入由集体统一收取分配,(用于)搞村里的公共建设,比如道路、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