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一方面,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市场的主导地位。政府也应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工作重心由直接的行政控制转变到努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为市场服务上来。具体而言就是排污交易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应管得太多,其主要任务是确定总量控制的目标和初始量的分配。政府应为各排污单位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使各单位及时获得有关交易的信息,并可为单位之间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以促成安全和快捷的交易。借鉴美国的做法,发展环境金融事业,建立环境银行,开展环境容量及排污量存贷业务。政府要根据价格规律要求制定相应的价格评估和补偿制度、交易审批程序及相应的操作规范。另一方面,扩大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和主体范围。环境是一个整体,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亦会对其他地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不能仅限几个试点地区。同时,排污权交易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排污权买卖的个人和各种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只要是排污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进行排污权的交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享有交易排污权的权利。
(三)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信力
美国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用于控制形成酸雨的罪魁祸首——二氧化硫的排放。这一法律框架1990年开始生效,规定了1995年开始实施二氧化硫排放的缩减计划,并且特别强调为完成缩减任务,电厂之间可以进行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同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二氧化硫的排放许可证制度,缩减指标的分配以及相关惩罚措施。由此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美国的工厂都准确地知道他们要在多长的时间内完成多少减排任务,并且知道把通过减排节省下来的排污权拿到市场上去交易可以为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他们还知道不这样做就意味着和法律对抗,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经济处罚。而在中国很少的企业与民众有此意识。排污权交易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政府和排污企业存在严格的分工。政府负责设定排污的总量控制目标,这是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框架。政府还负责分配排污指标,这样企业就可以知道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需要完成的减排任务。为此,政府需要提供有效的工具以帮助企业完成任务,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排放的许可证制度、监督监测制度等。政府还需要运用合适的法律手段来对没有完成任务的企业施以惩戒。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政府应该保证这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信力,一定要建立对违规的企业的严格的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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