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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若干思考


高长思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监督
【全文】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与理论基点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理解
  
  排污权交易制度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它确定一个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不超过该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各排污单位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减少排污量以保护环境的制度。它把环境容量转化为一种商品,即出卖环境的纳物能力,并将其纳入价格机制的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污权交易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政府管理机构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则根据排污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即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排污权可以转让、可进行买卖交易。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给排污企业提供一种决策上的选择自由,即污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自行治理污染物和购买排污权之间进行决策,改变了以往消极地、被动地接受政府管理的方式。
  
  排污权交易制度源起美国,并在美国的《清洁能源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低成本性。在排污水平一定的前提上,治理成本较低的排污者发现治理污染比购买排污权更经济,治理成本较高的排污者则发现购买排污权比治理污染更划算,于是低治理成本的排污者将排污权出售给较高治理成本的排污者,通过交易从而达到治理成本的最小化;二是效益性。在某些区域排污问题确定的情况下,排污交易可使排污量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既有利于刺激企业降低排污量,又避免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从而使环境质量的改善更加经济和富有效率,此外,排污权交易可使污染控制的决策部分地转移到污染企业的经营者身上,使环境管理机构从复杂地决策、环境评价过程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环境管理机构充分地发挥监督管理职能,提高管理的效率;三是兼顾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当经济增长导致新的污染源加入管理系统时,污染者向管理当局或其他当事人购买预先或剩余的排放量,使总的污染负荷不变。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得到发展,同时又保持环境质量水平不变。
  
  (二)排污权交易之基石—科斯定理与环境现状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等人认为:所有权和财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资源配置的外部性是资源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所导致,只要明确界定所有权,市场主体或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或经济活动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组织,技术和效率;严格界定的私有产权不但不排斥合作,反而有利于合作和组织,在产权界定明确且可以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初产权属谁都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在存在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速度越来越快。由于过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使我国的环境质量恶化,导致了许多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日益被人们所重视,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成为一种趋势。环境问题现状与科斯定理的结合使排污权交易制度进入人们的视野,从而成为市场经济下环境保护之重要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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