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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本文要重点探讨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相关程序:
  
  1、立项阶段。在建设项目的立项阶段,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此阶段法律没有规定公众参与。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阶段。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由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此阶段法律也没有规定公众参与的条款。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和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但是,铁道、交通等建设项目则可以在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关于公众参与,法律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是否应当组织公众参与讨论,法律也没有规定。
  
  4、制作环境保护篇章阶段。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获得通过后,建设单位就要开始制作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其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
  
  实践中,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施中与公众参与最相关的是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制作后大纲审查前,通过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进行。但是,所有这些目前并不是在法律规定的指引下进行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效力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效力主要是指如果没有公众参与,相关行政机关将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公众作出了意见后的处理及其效力。[3] 这点至关重要,直接关系高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实际意义如何。如果在上述的主体和程序都明确之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的意见不能得以很好采纳或者仅仅是形同虚设,将环境影响评价仅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审批机关的职权加以对待,甚至在公众意见未得到采纳时,公众是否有权得到说明也规定得不明确,仅仅是存档备查而已,那么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愿望和积极性就会大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了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并没有规定评价者对公众的意见加以反馈,在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修正环境影响报告并加以公布的义务,也没有规定负责审批的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对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和结论公布于众。众所周知,公众参与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民主的基础上,如果公众的意见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加以处理,公众参与也就成了审批的一道手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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