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起步稍晚,1991年我国在亚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中首次提出公众参与问题之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在我国开始逐步受到关注。目前,我国共有10多部环境保护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涉及到公众参与制度。其中,《
环境保护法》第1章第
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第3章第
13条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章第
13条均明确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5条更是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之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确定了两类建设项目和十类专项规划必须实行环保公众听证。2006年颁布实施的《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
1条规定:“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在该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具体的范围、参与的程序、方式、期限以及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障措施等等。上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定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积极意义
各国之所以普遍采用公众参与这一制度,原因在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性。由于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多元性,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具有多渠道信息和高科技手段的活动,评价时掌握的信息越丰富,评价的结果也就越客观,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引进公众参与,具有集思广益的作用,有利于评价义务主体尽早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其次,公众参与一方面能够制约规划、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规划、建设,从而使环境影响评价从形式走向实质;另一方面也可制约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政府在规划、建设工程的审批中合理行使行政权力,两者相结合,可以加强环境决策的有效性和执行性。第三,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公众的主体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同时也是避免工程施工后公众抵触并引起诉累的有效方式。公众参与使得公众对建设项目和规划及早了解,对政府决策理解和认同,减少公众和建设、规划者之间及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冲突,使环境影响评价得以顺利实施。[1]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目的在于通过一种结构性的安排来构建均衡,以利于普遍利益的汇集和社会公意的形成,达成符合公共利益的社会合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实行可以避免和减轻环境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