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与青海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实施同步,为其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法律保障。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是指导青海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基础,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应当与其同步。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涉及现阶段环境保护的战略目标和规划,应当配套制定全省和各地环境保护法制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健全以相关法律为基础、各种行政法规相配合的法律体系,并强化执法监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青海地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要突出重点,根据本地区环境现状的特点和重点,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到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设定的目标和步骤,制定全省和各地环境法制建设规划,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环境立法和执法工作,使环境保护走上法治的道路,不仅为青海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也与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相符,为西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平台。
第三,藏区习惯法通过形式多样、层次立体的规范模式,发动了全体民众,通过外在规制和内在引导两种手段形成有效体制,使藏区人民自觉自愿的遵守藏区习惯法的约束,从而对自然资源形成了有效的保护。
藏区习惯法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形式众多,既有藏区宗教领袖和各个部落制定的法规民约,也有宗教禁忌、生活习俗,这些规范不仅形式众多、内容丰富,而且层次立体、数量很大,其内容和体系也缺乏系统性和严谨性。
但是,由于藏区习惯法对环境保护规定的立体性、层次性,即通过宗教信仰和禁忌引导人们从内在对环境进行主动保护、通过各地部落法规提供外在的强制约束、通过数量众多、内容广泛的生活习俗建立生态观念道德化,使其对环境的保护成为自觉,从而使藏区习惯法所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内容成为人们普遍的认可和有效的遵守的行为准则。
各种形式的藏区习惯法对环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层次立体、形式多样的规范体系,人只要处于这个规范体系中,无时无刻都会受其影响,不仅使个人的行为自觉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也使整个社会达成了普遍的社会共识和共同的价值理念,从而具备了极强的约束力。
同样,青海地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也应当采用这种多层次的模式,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用多层次的立体的规范模式,通过外在的法律法规和内在的民约民规以及推动环保意识在全社会的形成,从而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以环保理念指导生活方式、以民约民规推动环境保护、以法律法规提供环保法律保障的立体规范体系。
环境保护归根结底是一项全民任务,必须通过全民参与才有可能解决现存的环境问题。除了要使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以外,还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世代以游牧为生的藏区同胞,共同进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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