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藏区部落习惯法中对环境的保护
部落体制是藏族历史上重要的社会体制,特别是青海藏区的纯牧业区仍然保持着典型的部落体制。藏区部落习惯法是指藏区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对本部落成员具有法律效力,由部落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并依靠盟誓方式调节部落之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其中许多都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内容,还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惩罚体制,这在客观上对本部落所属地区的生态系统和环境起到了保护作用。
色达部落在19世纪初由阿握·喇嘛丹曾大吉制定“黄皮律书”,内容包括封山禁谷,严禁狩猎,严禁使用猎枪猎狗捕杀野生动物等,对这些禁令当地僧俗都必须严格遵守。木拉地区不准砍神树,也不准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对上山砍柴者,罚藏洋12一30元,越界砍柴者除罚藏洋10元之外,还得退出所砍的柴,并没收砍柴工具。[9]青海刚察部落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捕杀一匹野马,罚白洋10元;打死一只野兔或一只哈拉(旱獭),罚白洋5元。甘南甘加部落规定草原上不准砍伐森林,也不准去拣柴禾;若发现则没收其工具并罚款。四川德格部落规定:不准在神山上打猎、采药、开垦;不准在神山、泉水、神湖处便溺;侵犯神山、神树者,要被脱光衣服施以鞭打,并用烧红铁器在额头上烙十字印,戴上低帽,以驱鬼法逐其出境。果洛部落法规规定:夏窝秋窝迁搬时,由头人呼唤号令后再行迁移;若有不听指令先搬的,须罚羊若干,头人亦要受罚;不能毁冬窝子上的原居住地和牛粪圈,若毁则受罚;在未搬进秋季草场之前,禁挖藏麻。凡禁忌杀伤的动物被害,打伤者须赔“命价”,如青海海南地区的习惯法规定:打伤狗罚一只揭羊;打死狗者先拿一包茶、一斤酒、一条哈达向主人赔礼道歉,然后赔狗的‘命价,(一头健耗牛)。甘南夏河县加乡藏族部落法规规定:部落属民的牛羊只能在划定的地界内放牧,若越界放牧,或在部落神山放牧,都要以牛羊赔偿。
诸如上述的藏区部落习惯法规范还很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不仅会受到本部落首领、寺院僧人及部落长者的集体审问,还会受到部落所有人的朝笑、羞辱,并被处以经济赔偿。因此,藏区部落习惯法规范的内容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和认可,在客观上保护着藏区的整个生态系统,维护着藏区自然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
(五)藏区传统习俗中对环境的保护
习俗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风俗,各民族的习俗有很大的差异性。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源远流长的历史造就了藏民族极具生态意识的传统风俗习惯。藏族生活习俗富有“绿色”气息,分为这样几类:(1)对草场、植被、土壤的保护和利用,禁止滥挖草皮。(2)崇尚和保护湖泊、河流、山林。禁止滥伐树木、毁坏草皮,禁止污染水源。(3)牧民实行四季轮牧法,按季节、分地域进行放牧,使草地得到轮休生养。草场轮牧完全随气候进行,草场按季节划分成片,进行有计划的放牧。(4)保护野生和家养动物。禁止捕捉或惊扰飞禽,禁止狩猎藏羚羊、野马和野驴等珍稀动物,牧民对各类家畜尤其对马和狗倍加爱护,视它们为最忠实的伙伴,禁止对马和狗无礼或鞭斥。(5)崇尚俭朴自然的生活方式 。在藏区,人们对精神生活的向往要远远大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对获取财富持一种淡漠态度。最平凡的物品也是最为珍贵之物,如青稞、豌豆、酥油、三白(鲜牛奶、酸奶、曲拉)与三糖(红糖、白糖、蜂蜜)。而金银主要用于塑佛像、镀屋顶,让佛像闪光,让寺院生辉;也可以作祭品,以祈祷万物生长,消除自然灾害。天葬是最能体现藏族生态观念的一种施葬方式。藏族人认为,人死后的躯体已经没有继续保存的必要,用尸体来喂养秃鹫等大地上的生灵,是回归自然一种方式,也为活着的人们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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