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藏区习惯法对环境的保护及其特点

  (二)藏区政教合一的宗教领袖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的保护
  
  “藏人为达到解脱之目的,视佛教为生命之核心,喇嘛为生活之导师,认为任何典章制度只有依附于佛教才有意义”。[3]在藏族历史中,作为生活的导师——喇嘛,特别是作为政教合一的宗教领袖——达赖,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这种以宗教戒律为特色的习惯法规范至今为止仍然对藏区人民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从吐蕃王朝时期起,由印度传入的佛教取代藏族原始苯教,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信仰,松赞干布以佛教“十善”戒律为基础制定了《法律二十条》,规定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等恶行,讲求知足、和谐的生活态度,严禁盗窃部落牛羊等。佛法称为国法,佛教教义成为君臣上下共同遵守的法律。
  
  历代的达赖喇嘛作为藏区的最高宗教领袖,颁布了许多专门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的法旨。五世达赖在 《十三法典》中规定:“宗喀巴大师格鲁派教义对西藏地方政教首领颁布了封山蔽泽的禁令,使除野狼而外的兽类、鱼、水獭等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区无忧无虑地生活。”《十三法典》又重申了封山蔽泽禁令,明确规定:“在假日的五个月呈发布封山蔽泽令。”公元1932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发布训令:“从藏历正月初至七月底,寺庙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以外的动物,违者皆给不同惩罚。总之,凡是在水陆栖居的大小一切动物,禁止捕杀。文武上下人等任何人不准违犯……为了本人(译者:即达赖)的长寿和全体佛教众生的安乐,在上述期间内,对所有大小动物的生命,不能有丝毫伤害。”[4]
  
  (三)不同历史时期藏区地方政权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的保护
  
  不同历史时期藏区地方政权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也是藏族传统习惯法规范的重要来源,同样也体现了藏族传统生态观的基本要求,规范所在地区人的行为,保护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
  
  17世纪初由西藏噶玛政权发布的《十六法典》中说:噶玛丹迥旺布曾做了许多好事,其中有“为进行无畏救并施,其曾施舍肉、骨、皮于无主动物。为救护生命垂危之动物,使它们平安无恙,遂发布从神变节(正月十五)到十月间的封山令和封川禁令(即禁止进山狩猎,禁止下河川捕杀水栖陆栖大小动物)。”[5]公元1505年,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文告:“尔等尊卑何人,都要遵照原有规定,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有任何争议,严禁猎取禽兽。”[6]公元1860年(咸丰十年)(1860),摄政热振呼图克图次臣坚赞发布命令说:“为保西藏地区风调雨顺,得以丰收及保护土质等,在彼地区的神、龙住地——山、海和红庙(神鬼住地称之为红庙——引原书注)等地方,需埋神瓶、龙瓶及药丸(为求雨而做,用布包起——引原书注)等。”[7]一份噶厦关于禁止打猎之命令(无发布时间)指出:“嘛嘛求神预示:为了西藏估主及僧众最佳期之护持者达赖喇嘛长寿,广大地区的所有山川河流,要严格禁止打猎。命令已不断下达,对于此事,第年的‘日垄法章’规定很严格,…为了使鸟兽、鱼、水獭等水中与陆地栖息的大小生物的生命得到保护,日喀则、仁孜、南木林、拉布、甲错、领嘎等地方,‘年厄’依法禁止打猎,要继续加强管理…违犯者无论轻重,不偏不倚,立即抓起,进行惩罚,并将情况上报。”[8]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