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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藏区习惯法对环境的保护及其特点

  
  (一)藏族传统宗教信仰、禁忌规范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在藏族原始宗教苯教中,敬畏自然生态观的“神圣”观念对藏人的影响最深。藏族人认为青藏高原是一块“圣地”, “神圣”的神山神湖是本民族的祖先和保护神。出于对这块“神圣之地”的崇敬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禁忌规范人的行为。如对神山的禁忌有:不能在神山上挖掘和采集砍伐神山上的草木花树或者将神山上的任何物种带回家去;对神湖的禁忌有:不能将污秽之物扔到湖(泉、河)里;不能在湖(泉)边堆脏物和大小便;不能捕捞水中动物(鱼、青蛙等)。违反这些禁忌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神的惩戒,带来灾难。藏族人对神山神水的禁忌“已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社会规范或公约,也是一种心理上的坚定信念。”[1]因此,严守此类禁忌成为人们一种自觉的习惯行为。
  
  除了神圣观念以外,出于对自然的感激和顺从,产生了融于自然、爱惜环境的生态观。藏族认为人与其他生物同处一个生命系统,人的生存和死亡都不能触动和改变自然界,要爱惜和保护自然界的完整,自然与人之间是一种和谐平稳的关系,人要谨慎的遵守自然的规则。出于对自然相依为命的感激而产生了众多的保护性禁忌,严禁在草地上胡乱挖掘,以免使草原土地肤肌受伤;禁止在草地上挖水渠,防止水土流失,破坏草场;大多藏区禁止打猎,尤其坚决禁止猎捕神兽(兔、虎、熊、野耗牛等)、鸟类及狗等。这些自然禁忌是保护自然环境、顺从自然规律的表现,从根本上保护了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的生命权,“在自然禁忌束缚下的人们,得到了一代又一代自由生活的权利”。[2]
  
  藏族人全民信教,藏传佛教在藏区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佛教中的行善、惜生、因果轮回的观念对藏区人民的生活方式、人生价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佛教认为众生平等,万物都具有成佛的根据和可能性,万物皆有生存的权利。因此,人只是生物体系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没有“人是万物之主”的观念,能平等对待一切生命。佛教的慈悲为怀和禁止杀生的观念使藏民对与他们共同生活的生物都有怜悯和爱惜之心,与动物平等相处,相互依赖。藏传佛教把杀生列为诸罪之首,规定不得在宗教节日杀生,不得故意踩死打死虫类和践踏野外幼苗,不得捕捞和食用鱼、蛙等水中任何动物,不得滥伐花草树木及毁坏种子,不得食用鸟类肉食(包括野外的和家养的)和禽蛋。每年藏历4月15日放生节这天,藏区各地寺院里都会举行专门的放生法会及宗教仪式,把生灵放归大自然,任其自生自灭。放生之俗是随着佛教的传入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它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生态平衡的作用。总之,藏族文化对佛教根深蒂固的信仰,使教规戒律成为人们自觉接受和主动遵守的规范体系,这在客观上极大地减轻了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压力,对保护青藏高原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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