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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控制企业污染的法律制度

  
  正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律应有的威严。
  
  故可考虑实行按日连续处罚的方式,在不增加环境行政罚款上限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可以通过累积计罚,成倍地提高了罚款上限,实质上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的现行处罚上限是10万元。如果法律明确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企业超标排污如果持续不改,按上限罚款,每月将累计达300万元,一年将高达3000多万元。相信这样的处罚力度,不仅对中小企业,即便对于多数大企业,也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其具体立法建议如下:
  
  1、针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计罚”方式。
  
  根据我国环境监管实际反映的问题,对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使用、擅自闲置环保设施、超标排污、偷排污水、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拒不治理、违反规定夜间突击施工造成噪声扰民等具有持续特性的环境违法行为,除了环保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还必须吸收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环境立法成果,有针对性地引入“按日计罚”方式。
  
  2.在有关单项环境立法中增设“按日计罚”的专门条款。
  
  我国目前正在研究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可以首先在这些法律中增设“按日计罚”条款。设计具体条款时,可以借鉴加拿大《水法》等经验,明确“连续违法”的基本含义,对于连续性违法行为持续一天或者其违法行为每重复发生一次,均视为一个单独违法行为,并规定对其实施按日或按次连续处罚。
  
  3.授权环保部门制定“按日计罚”的具体规则。
  
  连续处罚不仅仅是一个计量方式的改变,还涉及一系列实际问题。如连续处罚从何时开始起算、连续处罚的最长期限问题、连续处罚过程中如何给予相对人通知等。因此,为规范连续处罚行为,法律可以授权国家环保部门制定具体适用规则。
  
  (三)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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