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迫于行业竞争压力,企业不得不污染环境。经济利益刺激企业不遗余力地降低生产成本以追求最大利润,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企业往往宁缴排污费也不治理,治理设施停运或从不运行。在一个行业整体都在规避污染治理,想方设法降低成本时,大部分企业不得不也跟随这种潮流,以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由于排污收费制度政策本身的原因,企业为逃避污染治理的责任,出现污染物申报过程中的报少或报多行为,缴费过程中的讨价还价或拖欠行为。这种不合理的环境污染管理行为在我国广大中小型企业中广泛存在,问题十分严重。所引起的企业成本外溢如不加限制和返还,企业还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以至超出效率水平,导致过度利用资源、能源。
四、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
要使企业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企业在环境保护中,从被动转为主动,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促进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提高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权能,保证环境执法部门的独立性。
明晰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将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环境执法不应受到其他政府部门、个人和团体的干涉。目前,环境执法者,要么是地方政府下属的环保部门,要么是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控制或影响的司法机关,这种执法设计本身,就为执法不力埋下了隐患。尤其是地方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拿地方的工资,因而他们在执法之时,很难有最终的裁决权,不得不听命于地方政府,对于地方政府为污染企业大搞地方保护也只能听之任之。同时,有的地方环保部门因为办公经费严重不足,还得靠罚污染企业的款来维持生存。
首先,保证环境部门的财政独立,通过立法保证环境部门的财政来源稳定。这样,可以实现环境部门工作的稳定,也能提高环境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实现环境执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通过社会力量,迫使环境执法的公正公平。
最后,建立环境执法复议制度。这样使环境执法的权限得到纵深加强。提高地方环境部门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对环境违法处罚的严格程度。
如对超标排污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此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仅为50万元;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三同时”的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而且必须经过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手续才可实施这项处罚;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便是沱江和松花江等特大污染事故,《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上限也不过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