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部分环境法规都存在相似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环境法规的震慑力将大大降低,也不能有效的规制企业的环境行为。
(二)地方政府对企业污染不作为,环境执法部门执法力度虚弱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分析甘肃省徽县水阳乡群众血铅超标和湖南省岳阳县饮用水源砷超标所引起的两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原因时指出:看似责任在企业,实则根源在当地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不作为”是导致污染事件的根本原因,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负有重要责任。”可以说,地方政府和环境部门对环境规制的缺失是企业污染肆无忌惮的外在诱因。这些缺失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观念型环保文化责任缺失。这主要是受传统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同志形成了“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换经济增长”的片面观念,形成了“宁要有污染的发展,不要不发展的环保”等错误观念,形成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陈旧观念,形成了“环保服从于发展,环保给发展让路”的偏执观念,等等。
二是利益型环保政治责任缺失。有的地方,在与地方经济、社会利益有重大关联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后不能通过时,地方政府往往要出面进行干预。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不利于环境执法的地方保护政策。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为名规定,工业园区的项目除工商、税务部门以外一律不得进入检查等。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充当“保护伞”。
三是制度型环保法律责任缺失。大部分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缺少严格的环境执法权限,且运转经费稀少,财政不能独立。当环保问题与地方发展目标不一致,地方政府往往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或潜在的利害关系迫使属下的环保行政部门就范,不少情况下,环保行政部门负责人只得对本应坚持的原则进行忍痛割爱或者采取“灵活机动”的妥协措施,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不能落实。
(三)企业依法治污成本大于收益
企业依法治污成本大于收益是企业不愿意主动治污最主要的原因。一方面,企业治污要耗费巨大的资源,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自身不愿意治污;另一方面,当行业内存在不愿又能正常运转的企业时,其他企业就会效仿,因为这会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资金与资源消耗,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行业竞争力。
1、企业排污治理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资源。而且排污设备昂贵,超出许多企业的购买能力,尤其是中小企业。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9%。中小企业又是我国工业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污染负荷约占工业污染的50%,且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如果迫使这些企业安装排污设施将使这些企业失去发展的资金和能力。而对大企业来说,大部分的污染处理设备尚未国产化,这些进口的污染处理设备购买的价格高昂,而且,运营这些设备需要培养专门的人才,这又进一步增加了成本。这也是企业不愿意主动进行污染治理的客观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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