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治理排污,可获取社会口碑,获得某些隐性收益。
企业积极主动地治污减排可以获得一定的社会收益,如良好的环境口碑、守法的社会赞誉等等。这些收益与广告收益有雷同之处,或者说,这些收益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广告成本。同时,企业治理排污,可改进企业的工作环境,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效率。
三、我国现行企业污染环境的制度分析
社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预防企业污染、治理企业污染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我国控制企业污染产生一定作用,但还是存在缺陷,相互约束力太小。
(一)环境法律制度缺陷导致企业违法后果不能有效威胁和震慑企业。
以我国《
水污染防治法》(1996)及其《实施细则》(2000)中,涉及水污染事故处罚制度为例,有下面几个方面值得探讨:
其一,处罚数额。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算罚教,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30%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水污染事故罚款数额受到双重限制:一方面是不超过直接损失的一定比例,另一方面是不超过一定的绝对值。限定罚款绝对值的意图很明显,即防止过高的罚款数额威胁到企业的存续。该制度将罚款依据确定为直接损失,在事实上将环境损害排除在外,同时又对罚款作出双重数额限制,这无疑降低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这也是导致我国水污染问题愈演愈烈、法律实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刑事责任。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费任。一个典型例证是,尽管《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此处的责任追究依据依然限于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而未环境损害考虑在内。
其三、行政责任。法律中未对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责任作出严格的规定。对环保部门未严格行政的行为未能有效的予以处罚,导致了行政责任的缺失。因为,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企业和环境保护部门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如果不能有效的对地方政府和环境部门的行政责任进行监督,权利寻租和腐败的滋生是历史的必然。而实践证明,现实也正是如此。所以,正是当行政责任被严格的界定时,作为执法机关的环境保护部门才能被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才能有力地去执行环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