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构建起国家层面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但已有一些省份开始进行了相关的试点和理论探讨,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福建省自2003年开始,先后在闽江、九龙江和晋江等3个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局也相继制定发布了《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州市政府出台了《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也走在了生态补偿的前列,2005年2月,浙江省德清县政府正式实施了《关于建立西部乡镇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2005年5月,杭州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8月,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等。
现阶段也存在一些制度也应当可以看成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组成部分或相关制度,如西部地区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下游滞洪区退田还湖的补偿等。
实践证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九龙江流域Ⅰ~Ⅲ类水质达标率从2004年的84.3%提高到2005年的88.9%和2006年上半年的89.5%;闽江流域Ⅰ~Ⅲ类水质达标率从2004年的83.0%提高到2005年的92.0%和2006年上半年的95.3%。[17]但现有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方式过于单一
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的财税转移制度,一种是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形成的市场化的补偿方式。我国现阶段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限于前种,流域生态补偿的市场机制尚未构建起来。这种状况,不仅限制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且造成了流域生态补偿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一方面,国家的财政投入毕竟有限,同时,如果把环境、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资金纳入或转变为生态补偿资金形式,不仅往往会导致目标不明确,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极有可能顾此失彼,形成生态建设的资金漏洞。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被证明是现代社会当中最富有效率的配置方式,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市场配置的缺位显然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建立流域 “激励相容”的水管理机制[18]。
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现阶段也过于单一,在福建省和浙江省的试点中,补偿方式限于资金补偿形式。不应否认的是,资金补偿是最快和最有效的补偿方式,但资金补偿形式不仅要求有足够的资金,而且要求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生态补偿的其他补偿形式:实物补偿、智力补偿、项目补偿、政策补偿等,现阶段都并未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开展。仅依靠资金补偿这种单纯的“输血”式补偿,显然不能也不利于受偿地长期发展需要的满足。补偿方式的多样化,将有助于增强流域生态补偿的适应性、灵活性和弹性,从而弥补单纯资金补偿的不足,进而增强补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变“输血”为“输血、造血”并重,这将有利于补偿活动在任何时间、地点展开。补偿多样化强有力地刺激补偿的供给和补偿的需求,促进补偿供给与补偿需求良性动态关系的形成和维持。[19]
(二)生态补偿标准难于确定
生态补偿的标准问题是学界所热衷讨论的问题,众说纷纭。有学者将其进行总结:“一是生态补偿强度应当按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质量和数量,对补偿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补偿。但具体到生态效益的计算方法上,又存在着分歧,观点大致有这样几类:成本法、意愿支付法、市场替代法和能值分析法。二是基于生态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补偿模式。除此之外,更有学者从微观经济出发,将生态补偿标准转化为函数来精确地加以表示。” [20]
由于在实践中缺少了对生态补偿标准的合理确定,导致出现了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的发生。如在陕西的退耕还林工程中,当地居民的生态补偿费用仅为160元/每亩/每年。[21]福建三明市村乡有1.4万人口,为保护三明重要饮用水源东牙溪,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而每年得到补偿的水资源保护费仅为40万元,远低于保护成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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