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浅析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浅析
Analysis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River Basins
A Study on the Water Basi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Does in It
黄锡生;潘璟
【摘要】流域生态补偿现已成为恢复和保护流域内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流域生态关涉到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区域间协调发展、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等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依据在于水资源的生态价值理论、外部经济效应理论、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在财政转移制度的完善、“准市场”的建立、补偿费用的合理确定等方面进行,同时应当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流域管理委员会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作用。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流域管理
【全文】
流域生态补偿现已成为恢复和保护流域内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整个流域生态的好坏,不仅关涉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问题,关涉到“代际公平”问题,更关涉到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区域发展的公平问题,此类问题在跨行政区界的大江大河流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是构建起整个流域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其理论依据在于水资源的生态价值理论、外部经济效应理论、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我国尚未构建起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其进行制度革新和完善就需要在财政转移制度的完善、“准市场”的建立、补偿费用的合理确定等方面进行,同时应当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流域管理委员会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作用。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涵义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
国内关于生态补偿的定义,主要形成了以下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1.“狭义——广义说”
此说以吕忠梅教授为代表,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1]此说的核心在于区分了关于生态补偿的直接活动和间接,并根据不同活动性质给予不同层次考虑的补偿费用。
2.“约定说”
此说以杜群教授为代表,认为“生态补偿即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达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过程。”[2]此说的核心是 “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认为此约定是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和前提,对于约定的形式和方式为何,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增益——抑损分类说”
此说以李爱年教授为代表,认为“生态补偿是指为实现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持续供给和社会公平,国家对致使调节性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特定开发利用者收费以及对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有意提供者、特别牺牲者的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回报和弥补的行政法律行为。”[3]此说的核心在于生态补偿的目的是件是“为了实现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持续供给和社会公平”,同时此说区分了“增益性”和“抑损性”补偿中,并由此决定了不同的补偿实施主体和受偿主体。
笔者认为,无论是哪种定义,其目的均是为了防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合理利用和肆意破坏,并对积极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的行为人给予其相应支出费用的补偿甚或一定奖励的行为。其实质不应局限于人与物之间或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更是反映了其背后所隐藏的人与人的关系。鉴于本文主旨所限,对此问题不作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