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途径
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要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除了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外,还必须加强环境法治建设。
(一)树立正确的观念
要正确认识自然,按自然规律办事。恩格斯说:“我们连同肉、血和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并存在于其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支配力量就是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7]。”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正确认识自然界的方法,他说“: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方式” [8],只有它才为发生于自然界中的发展过程,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似物,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我们并不反对人类对环境的利用,但认为这种利用应以承认、尊重环境和资源的价值为前提,并着眼于人类的长远发展,而不能超出自然的限度。
(二)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展和自然资源的矛盾方面。一方面,由于贫穷落后,当地人民群众为了生存和发家致富,就地砍伐森林或廉价出售当地的自然资源。因此,国家与当地政府要统筹安排,切实担负起开发与保护自然环境的责任。另一方面,目前生产方式上存在着问题。环境问题的实质,在于人类经济活动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以及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的数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现有的工业生产方式,大都是以消耗自然资源或是污染环境的运作模式,是一个从资源—产品—废弃物的过程。因此,要遵循客观规律,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生产方式,争取零消耗或是低消耗,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物质与能量的良性循环。人类不仅从自然中索取,还要把人类生产的产品补偿给自然,把生产、生活方式融入到自然环境中去,实现天人合一的生产方式。同时也积极参与自然的变化过程,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
(三)加强环境法治建设
环境问题的出现日益彰显出环境保护“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而要建立这种秩序,虽然可供选择的方案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通过环境法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
迄今为止,我国于1989年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此外还制定了6部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13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一些相关法律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可以说中国环境保护法制已初步形成了体系框架[9]。然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有些规定明显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不能适应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根本目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相关环境立法的进程,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要严格执法,完善各项相关制度,不断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使环境法治状况有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