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然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又称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自然中心主义认为:人类和自然界的各成员都是地球上平等的主体,与人类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一样,自然环境自身也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类也无权任意剥夺,而只能尊重之,否则即违背了对自然的伦理道德。与人类中心主义相比,生态中心主义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上无疑是先进的,不仅因为它有更为坚实的科学依据,而且体现了人类道德关怀标准与道德关怀对象的理性扩展。但它从泛伦理而非发展的角度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抹杀了人与自然的主客分野的现实差异。它只看到人类活动对自然秩序已经造成和可能具有的破坏性,而没有看到人类也可以通过理性地调整自己的行为,恢复和重建自然界的秩序。这种价值观的危害是严重的:一是导致把自然物人格化,把生物抬高到与人平等的地位,把自然现象等同于社会现象。二是如果只看到人与自然的矛盾,就可能掩盖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影响当代环境问题主要有两对矛盾:即人与自然的矛盾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而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与自然的不和谐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不平等所造成的。人与人的和谐关系将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之所以把某些破坏生态环境平衡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视为不道德的、应受谴责的,不是因为这些行为侵害了自然的道德利益,而是这些行为侵害了其他人利益以及后代人享受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2]。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是对他人和后代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了人类的生存发展,为了子孙后代的环境权益,我们既要反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那种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采取急功近利、贪婪掠夺的行为,也不赞同自然中心主义降低人类自己地位的观念。因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最终是要人来起主导作用并且发挥人的主动性的。
4.可持续发展观。基于对环境问题严重性的认识和对传统发展观的深刻反思,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里约宣言》将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阐释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后世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不仅是当代人面对口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而做出的一种生存选择,而且标志着人类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一场深刻变革。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确认了“代际公平观”。一方面,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来解决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另一方面,还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保障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强调当代人的发展不能牺牲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它是在充分肯定人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尊重自然,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