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都是从生态学或社会学的角度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下的定义,而要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作为国家生态保护立法的基本理念,则有必要从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的角度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在环境与资源法学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9](p22)
(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特征
1.综合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决定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综合性特征。综合性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要求在生态系统的管理中实现管理主体、管理方法与手段、调整机制以及管理目标的综合。从管理主体角度看,该方法打破传统的部门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的方式,改为跨部门、跨区域、多元管理主体相互协调合配合的联合管理方式;从管理方法与手段来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注重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生态、社会、经济、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因素出发进行有效的管理;调整机制上,该方法不再单纯局限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机制和市场经济调整机制,而是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相结合的调整机制;管理目标上,该方法旨在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结合,以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全面和谐发展。
2.公益性。公益性即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必须符合社会公益。维护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和功能的持续性既是该方法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也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同时,公益性亦要求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全面、综合考虑该方法的长期社会效益和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的需求,不能单独考虑某些个体的利益实现,如我国目前出现的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政府却忽视了其中无辜的受害者——农民们的利益保护。
3.区域性。生态系统具有结构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性。从生态系统的这一特性出发,按照结构和功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管理也是符合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宗旨的。如,正在我国西北六省区实施的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防止伙伴关系的第一个项目旨在通过推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适应性方法来管理资源和环境,以达到生态良性发展的目标。因此,按照区域性要求,在实施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时应充分考虑个体生态系统的区域特性,考虑个体生态系统所组成的独特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条件组合,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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