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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我国生态保护的立法理念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我国生态保护的立法理念


“IEM” and Legislative Idea of Our Country’s Ecosystem Protection


焦盛荣


【摘要】文章结合环境法从“第一代”向“第二代”的更新,分析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在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中的形成和发展;阐述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内涵;分析了在我国生态保护立法中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合理性。
【关键词】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第一代环境法;第二代环境法;立法理念
【全文】
  一、从全球背景看生态保护立法理念的发展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确立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环境法对于解决各国环境问题,尤其是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在发展国内经济时期所出现的公害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由于国家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各个国家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极不平衡。但是,其重点主要集中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以及后来被逐渐重视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在国际上,一般将这一时期的环境法称为“第一代环境法”。“第一代环境法”的核心是污染法和资源利用法,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后果的消极防范,它是反应性的法律和政策体系。[1]( p6) 因此,污染的事后防范、末端治理也就成了“第一代环境法”的立法理念和方法。
  
  从1972年6月5日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到约翰内斯堡《21世纪议程》,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制定的许多新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已经进入了国际领域。在这一背景下,环境法的基本内容也开始发生变化,从侧重污染防治转向了生态保护,集中表现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湿地和土壤[2](p15-25);环境法的理念和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在许多生态系统与资源保护领域,开始引入“生态系统”(ecosystem)模式或者“超越公园”(beyond parks)模式,完全超越了传统的“围栏公园”(parks with fences)模式。[3](p27-32) 这些变化使得环境法开始向“第二代”迈进,其代表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萨公约》。按照国际上有关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代环境法”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基本价值观和伦理准则对环境法的制定尤为重要;第二,环境法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众多法律关系的有机结合,法律的关联性或整体性是其反映“自然规律”所必需的;第三,以科学研究为基础是环境法的特征,环境科学必须和法律同时讲授、同时发挥作用、同时自觉强化;第四,环境法是一个复杂、有机的系统,环境法的原则和准则可以贯穿于许多领域;第五,不同社会的文化传统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以使环境法得到更快、更有效的实施;第六,环境法应当建立有效的制度消除浪费、重复使用或者循环利用所有现有废物;第七,从法律角度重新设计切实可行的社会行为模式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管理好环境。[4](p35-41) 上述特征表明,“第二代环境法”侧重从环境的综合性、联系性以及规律性角度探讨生态保护问题,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已成为“第二代环境法”的主要理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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