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革并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排污收费是一个主要的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其有很多优点:第一,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企业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权。第二,可以降低政府的监督、管理成本。第三,排污收费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可以用于清洁生产补贴和建设公共污染治理设施。基于此考虑,1982年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但该法仅对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给出一些污染物收费标准。1989年公布的《
环境保护法》原则性地确认了这一制度。1991年全国统一了噪声收费标准,1992年开展了二氧化硫收费试点,1993年开征了污水排污费。1999年修订《
海洋环境保护法》和2000年修订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不仅规定了征收排污费,而且对超标排污规定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目前对于乡镇企业排污、农村生活排污排废、城市雨水径流污染等非点源污染还没有有效的管理办法,因此,需要改革并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运用经济制裁手段来加强和控制非点源污染。
6、尽快制定《排污权交易条例》。排污权交易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的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来的。它最初被美国国家环保局运用于河流污染和大气污染的管理之中。[25]目前,在水资源环境管理中已出现了三种排污权交易方式:点源之间进行的交易、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交易、非点源之间的交易。其中点源之间的交易较为多见,而且交易结果相对可靠。而在非点源污染严重的地区,由于非点源污染的特殊性,后两种在理论上可行的交易体系还没有广泛应用于实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美国环境保护局在北卡罗莱纳州和科罗拉多州等地区成功实施了点源与非点源的排污交易。我国自1991年开始在包头、柳州、太原、平顶山和贵阳等城市尝试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以来,直到2004年才有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案例。[26]但是,至今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确认排污权交易,这项制度大都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不成体系又不规范,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能充分体现其本身的制度价值和经济价值。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通过修改《
水污染防治法》来解决水排污权交易。待时机成熟后,再陆续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条例》、《排污权交易条例》。通过规范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之手来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7、加强城镇非点源污染的立法。对于城市非点源污染,各地应依照国务院《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尽快制定适合本地发展的实施细则,从源头上保持城市的清洁,减少污染物的存在,加强城市垃圾回收管理。另外,国务院应抓紧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条列》。在国务院没有制定该条列之前,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加紧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城镇生活污水征收处理费,一则可以倡导城镇居民节约用水,二则可以筹集资金,加快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管网设备建设,提高对生活污水的处理率。国务院或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道路交通污染物处理办法》,加强对交通污染物扩散途径的控制,责令道路管理部门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入地下或地表水体的数量。利用不同植被对土壤养分吸收能力的互补作用和景观因子对非点源污染物的截留和过滤能力,通过建立适当的人工溪沟、湿地、沙层过滤带及植被缓冲带等,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道路因降雨所致地表径流而带来的非点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