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或完善非点源污染控制的法律建议案
基于非点源污染产生的机理,可以将非点源污染的产生过程简单分为“源”和“汇”两个阶段过程。“源”是指由于土壤侵蚀、农业生产、生活排废、降水冲刷等因子的作用,使污染物成为溶解态或是可以随水流进行迁移的这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与非点源的产生密切相关的社会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行为、乡镇企业排污以及城镇、农村生活排污排废等;“汇”是指溶于水中或者随水流运动的污染物随水文过程迁移、汇集最终注入受纳水体的过程。在“汇”这个过程中,水文迁移是其最主要的迁移途径。水文迁移过程主要取决于自然的水文和地理条件,而人为干扰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社会行为:如农田开垦、工程性BMPs的实施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和使用等。因此,笔者认为:在制定或完善非点源污染的法律时,应该从非点源污染产生的“源”和“汇”两个阶段过程来考虑,重点放在“源”上面。从“源”和“汇”的阶段过程来考虑,应完善以下法律措施:
1、在《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中加入非点源污染防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措施。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除了最新制定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专门提到了农村环境问题,其余有关法规均没有针对性强的条文。如《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非点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规模普遍较小、分布较为分散的乡镇企业的污染排放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上述这些缺陷应在法规修订中弥补,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和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执法的法律依据。
2、完善有关农用化学品的法规。我国现有的法规虽然对农用化学品等农业残留物,运用农业生态工程加以有效污染防治作了一系列规定。如《
环境保护法》、《
农业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 》以及各省(区) 出台的农业环境保护专门条例、规定或管理办法等。从总体上看,这些规定过于宽泛,欠缺操作性,因此,必须抓紧制订《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制订和完善无公害农产品及农药、化肥使用规程等相关标准、规定,以规范农药、化肥的使用,推广符合生态要求的施肥和施药技术。
3、完善畜禽养殖场污染管理的法规。目前,在饲养场管理方面,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制定许多法律法规。例如,日本、美国要求新建大中型畜牧场、养殖场应经过审批;日本提出粪尿应经过净化处理,才能向外排泄;芬兰也提出新建养殖场要有粪便处理设施等。我国政府也制订了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比如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另外,福建省也发布了《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该办法规定:在流域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建区”,严禁在九龙江两岸新建养殖场等。但从目前养殖业污染现状看,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还要进一步加强。
4、土地利用规划政策应受《
环境影响评价法》调控。农田开垦、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等土地利用方式是影响非点源污染的关键性因素。土地利用方式取决于一些重要的自然与社会经济因素,如气候、水文、土壤、地貌、经济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教育水平等。另一方面,土地利用方式反过来影响诸如化学物质输入输出、径流、土壤、植被类型、地形地貌、耕作方式等因素。剖析非点源污染与土地利用方式之间关系的常见的形式是区域(流域或城市区域)非点源污染可能性评价,又称非点源污染风险评价。2003年9月1日实施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没有非点源污染风险评价的相关规定。因此,本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应当针对农田开垦、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等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进行非点源污染风险评价,通过科学的模拟和预测,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非点源污染负荷模拟,分析该决策日后可能产生的非点源污染,评价该决策对当地土地利用结构的改变会对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基于此,建议在《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补充相应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