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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点源污染控制的法律思考

  
  在政策法规方面,近十几年来出台的一些保护环境的行政法规及其规章,如关于农药化肥施用的规定,虽然涉及了非点源污染问题,但其主要目标是保障农产品安全;1994年生态示范区建设中的若干环境指标与国家环保总局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先后在巢湖、太湖、滇池流域全面禁磷的规定,虽然也涉及了非点源污染,但普遍不够细化、针对性不强、且缺乏法律强制效力,所以收效甚微。
  
  近年来,农村大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已引起政府的关注,国家环保总局已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正式发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我国在非点源污染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但对于日益严峻的非点源污染形势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24]
  
  此外,省、直辖市和一些计划单列市也制定了一些加强非点源污染管理方面的地方行政法规。如2006年12月26日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深府〔2006〕264号文件公布了《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该规划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大力控制非点源污染。加强城市径流设计,收集处理城市初期雨水;限制果园化肥、农药使用,控制面源污染。开展流域污染物排放容量总量控制。建设污水截排管网、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分散式污水就地处理工程,提高污水处理的建设标准。实施主要污染河流清淤工程、生态恢复工程、生态补水工程和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控制,提高水环境质量。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只能算作与非点源污染相关,虽然客观上有利于非点源污染的防治,但是对于产生或预防、治理非点源污染的各种社会行为没有明显的约束力。
  
  面对当前日益恶化的非点源污染形势,我国当务之急的工作是:结合非点源污染本身的特点和本国国情,加快非点源污染控制的立法工作,尽快完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如果能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关于非点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或是在环境保护相关的各个部门法中加入关于非点源污染防治的相关条款,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而且将会对我国在防治非点源污染的工作上起到一个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四、非点源污染控制的法律思考
  
  根据北美和西欧的经验,有效管理和控制非点源污染的办法是制定一系列限制性法规和规章。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管理和控制非点源污染的主要手段就是在政策法律的层面上对非点源污染进行控制,并且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相关职能机关的行政监督力度。因此,在非点源污染控制立法方面,首先要明确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然后针对非点源污染的产生、迁移、汇集,到最后对水质产生污染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从立法角度来探寻管理和控制非点源污染的途径。
  
  (一)指导思想
  
  我国对点源污染的控制立法采用的是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单独立法为主,以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相关条款(例如《农业法》中第五十九条等)的补充为辅的模式。对非点源污染的立法,有学者建议类比点源污染的立法模式,制订一部综合性的《非点源污染防治法》,再以本法为基础,将非点源污染立法辐射到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笔者不敢苟同此建议,理由是:制订《非点源污染防治法》虽然可以使社会各界高度重视非点源污染的防治,有利于非点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但是,非点源污染的复杂性决定了非点源污染控制立法的复杂性。我国非点源污染的特征、规律仍处在不断地探索和研究之中,依照现有研究技术和环境立法水平,要出台这样一部难度特别大的法律,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问题的。美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的农业非点源污染防治法, 也计划要花上10年左右的时间,何况在非点源污染防治方面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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